「」2020年基层法院标的额五万元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二 )


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 , 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 。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 , 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 , 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
第十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 ,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 经本院院长批准 , 可以延长一个月 。
第十一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 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 , 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一)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 , 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 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二)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 , 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三)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 , 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
(四)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五)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 , 并且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 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 , 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 , 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
四、完善简易程序规则
第十二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 , 需要公告送达的 ,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 , 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 , 但应当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一)开庭前已经通过庭前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 , 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
(二)经庭前会议笔录记载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 , 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三)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
第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简化裁判文书:
(一)对于能够概括出案件固定要素的 , 可以根据案件要素载明原告、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
(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主要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 裁判文书可以只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主文 。
简化后的裁判文书应当包含诉讼费用负担、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等必要内容 。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 经本院院长批准 , 可以延长一个月 。
五、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 , 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 , 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 ,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六)发回重审的;
(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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