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基层法院标的额五万元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三 )


(九)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
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 , 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
第十九条 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第一审或者第二审案件 , 审理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或者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 , 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
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 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 已经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 , 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
第二十条 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上诉案件 , 应当开庭审理 。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案件 ,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 独任法官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 , 认为不需要开庭的 , 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 需要发回重审的 。
六、健全电子诉讼规则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信息化诉讼平台在线开展诉讼活动 。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 , 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 。
人民法院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 , 决定是否采取在线方式完成相关诉讼环节 。
【「」2020年基层法院标的额五万元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电子化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 , 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 , 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 , 不再提交纸质原件 。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 , 要求提供原件的 , 当事人应当提供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 , 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 ,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适用在线庭审:
(一)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 , 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三)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
仅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 , 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 。
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 , 审理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线下开庭方式审理 。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
第二十四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 ,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 , 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
第二十五条 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 , 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 ,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 , 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 , 即为送达 。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但未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 , 人民法院向能够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 , 根据下列情形确定是否完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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