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常德」【芙蓉普法】无罪的逻辑:洗钱罪无罪判例解析( 五 )
▍二审法院认为:
(一)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杨楠购买理财产品及买车买房的资金来源于唐俊 。
? 关于杨楠购买的120万元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问题 。
经查 , 在2010年11月以后 , 杨楠没有工作亦无收入来源 , 且本院(2013)乐刑初字第41号生效判决已将杨楠购买的120万元理财产品作为唐俊的违法收入予以没收 。 因此 , 应当认定该120万元来源于唐俊 。
? 关于杨楠购买300万元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问题 。
经查 , 2012年11月27日 , 杨楠的供述证实唐俊给她300万元 。 杨楠的该次供述系合法取得 , 其辩解该资金系之前包养她的人所给 , 没有相关证据证实 。
本院(2013)乐刑初字第41号生效判决将杨楠的该次供述作为证言予以采信 , 对唐俊给杨楠的30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 并对该300万元予以没收 , 且综合全案证据分析 , 唐俊制造毒品60余公斤 , 其拒绝供述出售毒品所获得资金的去向 , 而杨楠供述该笔300万元理财的资金来源于唐俊 , 具有真实性、合理性 。
因此 , 杨楠购买300万元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于唐俊 。
? 关于杨楠140万元买房和80万元买车的资金来源问题 。
2012年11月17日 , 唐俊证实杨楠怀起他的儿子后 , 他给了杨楠140万元买房和80万元买车 。
本院(2013)乐刑初字第41号判决对该次讯问笔录仅是因真实性性存疑 , 不予采信 , 并非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 且一审庭审及二审庭审中 , 杨楠对以上两笔资金来源于唐俊没有进行否认 , 唐俊供述中与杨楠相关的部分能够与杨楠的供述相互印证 。
因此 , 应当采信杨楠及唐俊的供述 , 认定杨楠买房和买车的钱来源于唐俊 。
(二)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杨楠明知唐俊的资金来源于毒品犯罪所得 。
证人银某、陈某的证言是由公诉机关依法收集 。
陈某与银某的证言证实的主要内容一致 , 即证实唐俊、杨楠、陈某、银某去九寨沟旅游时 , 杨楠参与了讨论制造毒品用塑料桶和铁桶哪个容易损坏的问题;去九寨沟的时间是天气冷的时候 。
由于时间久远 , 陈某一时没有想起去九寨沟旅游时的谈话内容 , 银某关于去九寨沟旅游的时间的证言前后有矛盾 , 符合人的记忆规律 。
因此 , 陈某与银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真实可信 , 应当采信作为本案证据 。
另外 , 本案的其他证据还证实 , 唐俊于2009年4、5月份在名舰会所任后勤部经理 , 2010年下半年离开 , 杨楠是2009年在名舰会所当出纳 , 几个月后离职 。
唐俊与杨楠非婚同居 , 唐俊于2010年10月9日拿了140万元给杨楠用于购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33号24栋2单元6楼601号的住房一套 , 面积141.65平方米 , 于2011年1月21日拿给杨楠80万元购买大众途锐轿车一辆 。 此外 , 唐俊还拿了420万元现金给杨楠 。
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 , 唐俊就拿了上百万的资金给杨楠买车、买房 。
杨楠辩称自认为唐俊的钱是做工程来的 , 即便唐俊在做工程 , 在极短的时间内获得巨额资金 , 不符合常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 , 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 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
杨楠与唐俊原在名舰会所上班 , 后非婚同居生活 , 唐俊在辞职后几个月内给杨楠640万元 , 杨楠将其用于购买房产、汽车、理财产品 。
杨楠知道唐俊的职业及财产状况 , 杨楠协助唐俊转换与唐俊职业、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巨额资金 , 其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 结合证人银某、陈某的证言 , 应当认定杨楠明知唐俊给其的资金来源于毒品犯罪所得 。
(三)关于周某、沈某巨额资金的来源及定性问题 。
在案证据证实 , 2010年前沈某、周某名下有多套房产和现金存款80万元 , 沈某、周某曾经投资修建过道路、房屋 , 开展过民间借贷业务 。
虽然上述事实不能充分证明沈某、周某与杨楠三人之间频繁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具有合理性 , 沈某、周某对于大额资金的往来也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 但也不能据此推定沈某、周某银行账户往来的大量资金不是二人所有 , 而是来源于他人 。
另外 , 证人陈某证实的2011年 , 唐俊到老丈人处拿过几百万元来买制毒原料 , 途中唐俊的老丈人出了交通事故的内容 。
刘某的证言及维修清单仅能印证发生车祸是事实 , 陈某该证言的其他内容没有在案证据相印证 , 为孤证 。
因此 , 原审未采信刘某的证言是适当的 , 更不能据此认定沈某、周某明知唐俊在制贩毒品 , 且资金来源于制贩毒品 。
证人易某的证言证实的唐俊支付熊猫金币价款的事实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 不能认定该金币是唐俊购买 。
故原判对易某的证言不予采信 , 并无不当 。
因此 , 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沈某、周某银行账户往来资金来源于唐俊的情况下 , 不能认定沈某、周某构成犯罪 。
▍本院认为:
杨楠明知唐俊给其640万元来源为毒品犯罪所得 , 仍通过购买房产、汽车、理财产品的方式予以掩饰、隐瞒 , 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 且属于情节严重 , 应依法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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