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分开立法的原因是
合资企业法是1979年颁布的,重点是引进资金和技术,并限定合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1986年开始允许外商独资经营,颁布了外资企业法。1988年,在合资企业基础上增加了允许范围,不再限定企业性质,颁布了合作企业法。此法跟合资企业法是差不多的,但并未撤销合资法,主要是为了已成立多年的合资企业不需要变更登记,并给未来的投资者更多的选项,所以两法并行。合资、外资、合作三类公司合称【三资企业】。
■网友的回复
从十年动荡结束到改革开放不是一步到位的,对市场经济模式的探索也不是一部到位的,合资→外资→合作的立法过程正好说明了这一点。当然这其中,他的推动作用功不可没。
■网友的回复
谢邀。当初立法条件和理念相对不成熟,一步步往前拱的结果。现在看来可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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