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发布:最新!潍坊“双招双引”激励政策( 二 )
对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内外著名高校在潍坊注册建立(或共建)的研究院、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 , 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 , 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科技创新“五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 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20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认定的“三站一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型试点企业等 , 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企业研发机构获得两个及以上称号的 , 只奖励一次) 。
六、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部门(单位)“双招双引”激励
对“双招双引”工作突出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部门(单位)通报表扬并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 。 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在土地指标、规划布局、扶持资金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 对市直部门(单位)引进重点招商项目的 , 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或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5%给予单位招商经费补助 , 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本文插图
【潍坊发布:最新!潍坊“双招双引”激励政策】
七、其它
对特别重大的“双招双引”项目 , 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 在上述政策基础上 , 提高优惠标准 , 加大扶持力度 。
享受以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政策的企业和机构 , 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 否则须提前告知并相应退还享受的奖励资金;享受利用外资奖励政策的企业 , 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5年以上 , 且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5年之内不得减资、撤离 。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 本政策涉及到的支出 , 除明确负担机制的外 , 市、区(市属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 县(市)自行负担 。
对引进高等院校和研发机构、利用外资项目、引进人才激励政策未尽事宜 , 按照我市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3年3月12日 。 (来源:潍坊市投资合作促进局摄影:杨卫国、奥迪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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