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人大法学院教授:民法典编纂以“不变”和“变”回应中国之问:访人大法学院教授:民法典编纂以“不变”和“变”回应中国之问( 三 )


物权编草案有关居住权所作的规定,总体还是把居住权作为传统民法中的人役权来对待 。所谓人役权,就是人在权利就在、人不在权利就不在,而且这个权利只能给特定人 。这一点在此次民法典物权编编纂中争议很大 。很多法学家都主张在民法典当中不把居住权当作人役权来对待,而是把它作为兼具投资功能的一种用益物权,以便让居住权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从而让住宅能够更好贯彻物权编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 。我个人很支持这样的价值判断结论 。但目前为止还没看到物权编草案作出改变 。所以,从未来看,居住权作为人役权,它的适用范围一定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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