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疫情期间,生产、销售问题口罩,有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三 )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 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 , 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 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 , 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 , 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 , 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 , 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 , 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 ,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 , 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 ,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 , 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 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 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 , 未经处理的 , 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 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 , 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 , 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 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 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 , 从重处罚 。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 ,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 , 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 , 构成犯罪的 , 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 , 依法从重处罚 。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 , 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 , 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 , 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 , 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 , 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 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 , 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 , 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 , 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 , 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 , 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 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 ,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 , 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 , 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 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 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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