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区块链存证证据如何取证、举证和认证?( 二 )
由此可知 , 区块链存证证据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电子数据证据 , 在举证时要采用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形式 , 要证明所举证据来源的真实可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 , 应当提供原件 。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 , 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 , 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因此 , 区块链电子数据举证时 , 可以提交存储该电子数据的光盘等存储介质或打印件 。 但是 , 当出现需要核实该证据来源的情形时 , 当事人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该电子数据生成过程的证据 。
对于区块链存证证据而言 , 如果是向互联网法院提交该证据 , 且该法院正好也是该区块链节点机构之一 , 则该证据来源极易证明 , 可以节约大量的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 , 这也是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优势所在 。
但是 , 由于目前区块链的司法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 , 上述情况并不常见 。 那么 , 在提交区块链存证证据时 , 除了提交可以证明数据来源的相关证据外 , 建议还要补充提供可以证明相应存证平台的资质及该平台存证时所采用的区块链技术特点的相关证据 , 必要时可以申请专家就相关技术问题出庭进行解释 , 以提升证据的可信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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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审理的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 是我国司法实践首次认可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案例 。
该案中 , 法院通过审查存证平台的资质、侵权网页取证的技术手段可信度审查和相应电子数据的保存完整性三个方面 , 对系争区块链电子存证证据予以认定 。 该案的审理对于审查认定区块链存证证据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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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 , 在审查认定区块链电子存证证据时 , 应该重点审查区块链存证证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 , 并着重审查相应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相应证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 , 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 , 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 , 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
另外 , 由于区块链的技术特点 , 如果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区块链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 , 而提供证据的一方可以证明对方也是该区块链的节点之一 , 则可以考虑给提出异议的一方分配相应的证明责任 , 要求其提交该方自该区块链系统获取的相应数据 , 以便比对 , 否则将作对其不利的推定 。
最后 , 在审查认定区块链存证证据时 , 还需要注意上链的原始数据是否准确 。 区块链技术仅能保证数据内容不被篡改 , 但无法确保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 因此 , 上链的原始数据本身来源是否可靠 , 需要加以甄别 。 如果上链的原始数据即为虚假或错误数据 , 即使有区块链技术的加持 , 也不能变假为真、改错为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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