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
经2020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将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等三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67-69号)作为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 。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8日
1.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检例第67号)
【关键词】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境外证据审查 电子数据 引导取证
【要旨】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大量的境外证据和庞杂的电子数据 。对境外获取的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对电子数据应着重审查客观性 。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可认定为犯罪集团 。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凯闵,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中国台湾地区居民,无业 。
林金德等其他被告人、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略 。
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张凯闵等52人先后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参加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 。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其中部分被告人负责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大陆居民的手机和座机电话进行语音群呼,群呼的主要内容为“有快递未签收,经查询还有护照签证即将过期,将被限制出境管制,身份信息可能遭泄露”等 。当被害人按照语音内容操作后,电话会自动接通冒充快递公司客服人员的一线话务员 。一线话务员以帮助被害人报案为由,在被害人不挂断电话时,将电话转接至冒充公安局办案人员的二线话务员 。二线话务员向被害人谎称“因泄露的个人信息被用于犯罪活动,需对被害人资金流向进行调查”,欺骗被害人转账、汇款至指定账户 。如果被害人对二线话务员的说法仍有怀疑,二线话务员会将电话转给冒充检察官的三线话务员继续实施诈骗 。
至案发,张凯闵等被告人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7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00余万元 。
【指控与证明犯罪】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由于本案被害人均是中国大陆居民,根据属地管辖优先原则,2016年4月,肯尼亚将76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其中大陆居民32人,台湾地区居民44人)遣返中国大陆 。经初步审查,张凯闵等41人与其他被遣返的人分属互不关联的诈骗团伙,公安机关依法分案处理 。2016年5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指定管辖本案,并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
鉴于肯尼亚在遣返犯罪嫌疑人前已将起获的涉案笔记本电脑、语音网关(指能将语音通信集成到数据网络中实现通信功能的设备)、手机等物证移交我国公安机关,为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检察机关就案件证据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以及涉外电子数据的提取等问题与公安机关沟通,提出提取、恢复涉案的Skype聊天记录、Excel和Word文档、网络电话拨打记录清单等电子数据,并对电子数据进行无污损鉴定的意见 。在审查电子数据的过程中,检察人员与侦查人员在恢复的Excel文档中找到多份“返乡订票记录单”以及早期大量的Skype聊天记录 。依据此线索,查实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去肯尼亚之前曾在印度尼西亚两度针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诈骗,诈骗数额累计达2000余万元人民币 。随后,11名曾在印度尼西亚参与张凯闵团伙实施电信诈骗,未赴肯尼亚继续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陆续被缉捕到案 。至此,张凯闵案52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 。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在案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罪,但对其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和参与犯罪数额各自作出辩解 。
经审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张凯闵等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但案件证据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电子数据无污损鉴定意见的鉴定起始基准时间晚于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时间近11个小时,不能确定在此期间电子数据是否被增加、删除、修改 。二是被害人与诈骗犯罪组织间的关联性证据调取不完整,无法证实部分被害人系本案犯罪组织所骗 。三是台湾地区警方提供的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出入境记录不完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出具的出入境记录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其他证据不尽一致,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各犯罪嫌疑人参加诈骗犯罪组织的具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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