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四 )


(四)有明显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都涉案人员众多、组织严密、层级分明、各环节分工明确 。对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集团规定,有明确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虽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依法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对出资筹建诈骗窝点、掌控诈骗所得资金、制定犯罪计划等起组织、指挥管理作用的,依法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负责协助首要分子组建窝点、招募培训人员等起积极作用的,或加入时间较长,通过接听拨打电话对受害人进行诱骗,次数较多、诈骗金额较大的,依法可以认定为主犯,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诈骗次数较少、诈骗金额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
2.叶源星、张剑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谭房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检例第68号)
【关键词】
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撞库 打码
【要旨】
对有证据证明用途单一,只能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司法机关可依法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专门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检验或鉴定 。
【基本案情】
叶源星,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超市网络维护员 。
张剑秋,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小学教师 。
谭房妹,男,1993年4月5日出生,农民 。
2015年1月,被告人叶源星编写了用于批量登录某电商平台账户的“小黄伞”撞库软件(“撞库”是指黑客通过收集已泄露的用户信息,利用账户使用者相同的注册习惯,如相同的用户名和密码,尝试批量登陆其他网站,从而非法获取可登录用户信息的行为)供他人免费使用 。“小黄伞”撞库软件运行时,配合使用叶源星编写的打码软件(“打码”是指利用人工大量输入验证码的行为)可以完成撞库过程中对大量验证码的识别 。叶源星通过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打码软件的验证码识别服务,同时将其中的人工输入验证码任务交由被告人张剑秋完成,并向其支付费用 。
2015年1月至9月,被告人谭房妹通过下载使用“小黄伞”撞库软件,向叶源星购买打码服务,获取到某电商平台用户信息2.2万余组 。
被告人叶源星、张剑秋通过实施上述行为,从被告人谭房妹处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谭房妹通过向他人出售电商平台用户信息,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法院审理期间,叶源星、张剑秋、谭房妹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
【指控与证明犯罪】
(一)审查起诉
2016年10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叶源星、张剑秋、谭房妹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期间,叶源星、张剑秋的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二名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意见 。叶源星的辩护人认为,叶源星利用“小黄伞”软件批量验证已泄露信息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张剑秋的辩护人认为,张剑秋不清楚组织打码是为了非法获取某电商平台的用户信息 。张剑秋与叶源星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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