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八 )
(二)审查起诉
2017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鉴于在案证据已基本厘清“暗夜小组”实施犯罪的脉络,“暗夜小组”成员的认罪态度开始有了转变 。经审查,全案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基本证据已经调取,能够认定姚晓杰等人的行为已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是可以认定系“暗夜小组”对某互联网公司云服务器实施了大流量攻击 。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广东分中心出具的报告证实,筛选出的大流量攻击源IP中有198个IP为僵尸网络中的被控主机,这些主机由14个控制端服务器控制 。通过比对丁虎子等人电脑中的电子数据,证实丁虎子等人控制的服务器就是对三家游戏公司客户端实施网络攻击的服务器 。分析报告还明确了云服务器受到的攻击类型和攻击采用的网络协议、波形特征,这些证据与“暗夜小组”成员供述的攻击资源特征一致 。网络聊天内容和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暗夜小组”向丁虎子等三人购买上述14个控制端服务器控制权的事实 。电子邮件等证据进一步印证了“暗夜小组”实施攻击的事实 。二是通过进一步提取犯罪嫌疑人网络活动记录、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通讯信息、资金往来等证据,结合对电子数据的分析,查清了“暗夜小组”成员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对应关系,查明了小组成员在招募人员、日常管理、购买控制端服务器、实施攻击和后勤等各个环节中的分工负责情况 。
审查中,检察机关发现,攻击行为造成的损失仍未查清:部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次数,上下游间交易的证据仍欠缺 。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进行了积极沟通,于2017年11月2日和2018年1月16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一是鉴于证实受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用户数量的证据已无法调取,本案只能以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危害后果 。因此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能够证实某互联网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或为恢复网络正常运行支出的必要费用等证据,并交专门机构作出评估 。二是进一步补充证实“暗夜小组”成员参与每次网络攻击具体情况以及攻击服务器控制权在“暗夜小组”与丁虎子等人间流转情况的证据 。三是对丁虎子等人向“暗夜小组”提供攻击服务器控制权的主观明知证据作进一步补强 。
公安机关按要求对证据作了补强和完善,全案事实已查清,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
(三)出庭指控犯罪
2018年3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晓杰等11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月2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庭审中,11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均表示无异议 。部分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网络攻击无处不在,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三家网络游戏公司受到的攻击均是“暗夜小组”发动的,不能排除攻击来自其他方面 。二是即便认定“暗夜小组”参与对三家网络游戏公司的攻击,也不能将某互联网公司支付给抢修系统数据的员工工资认定为本案的经济损失 。
针对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如下:一是案发时并不存在其他大规模网络攻击,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只有“暗夜小组”针对云服务器进行了DDoS高流量攻击,每次的攻击时间和被攻击的时间完全吻合,攻击手法、流量波形、攻击源IP和攻击路径与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三家网络游戏公司客户端不能正常运行系受“暗夜小组”攻击导致 。二是根据法律规定,“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某互联网公司为修复系统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员工工资系因犯罪产生的必要费用,应当认定为本案的经济损失 。
(四)处理结果
2018年6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晓杰等11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 。宣判后,11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
推荐阅读
- 指导性案例让行政检察办案活起来
- 岳阳君山:指导性案例成为司法办案好帮手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就第九批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 「网络」聚焦打击网络犯罪 最高检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 三年两次!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再次亮剑网络空间秩序
- 最高检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加大网络犯罪打击力度
- 最高检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