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警方抓获发布偷拍高中女同学照片男子 或涉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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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抓获发布偷拍高中女同学照片男子 或涉侮辱罪
北京联盟_原题是:广州警方通报:警方抓获发布偷拍高中女同学照片男子
广州白云警方今天(4月8日)通报:经过缜密调查 , 白云警方于4月7日凌晨4时许抓获涉嫌在社交网络上发布淫秽信息的犯罪嫌疑人高某(男 , 24岁) 。
【偷拍:警方抓获发布偷拍高中女同学照片男子 或涉侮辱罪】经查 , 嫌疑人高某在一个月前通过社交网络 , 发布其高中时期偷拍女同学的照片 , 并发表低俗言论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目前 , 嫌疑人高某已被白云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 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
此前消息:
广州警方调查男子疑偷拍女同学事件 , 律师:偷拍者或涉侮辱罪
近日 , 有网友在微博发布视频称 , 昔日高中男同学毕业多年后 , 在境外网站上发布当年偷拍高中女同学的照片 , 并配上淫秽话语 , 对涉事女生造成伤害 。 该网友称 , 已和同学一起报警 。
4月7日 , 广州天河警方向澎湃新闻确认 , 已接到相关报警 , 警方已介入调查该事件 。
7日 ,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告诉澎湃新闻 , 涉事男子虽然是在境外境外网站上发布违法信息 , 案件具有涉外因素 ,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 ,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 , 无论是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 我国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 若前述偷拍、发布等事实属实 , 涉事偷拍、上传照片者或需要承担刑事和民事上的法律责任 。
邢鑫表示 , 首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第364条的规定 , 根据传播淫秽物品是否以牟利为目的 , 涉事男子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其次 , 涉事男子的行为侮辱了多名女同学 , 涉嫌侮辱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 ,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他表示 , 涉事男子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条第规定 ,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 偷拍者的行为侵害了多名女同学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 女同学可对偷拍者提起民事诉讼 , 要求他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7日 , 微博网友Muhelos发布消息称 , 她是受害人之一 。 目前 , 部分受害女生已经录完口供 。 涉事男子的大学同学也已出面指认偷拍者 , 并前往派出所 。
Muhelos告诉澎湃新闻 , 这些照片是六年前、她们在广州某中学2014届学校文科毕业班读高中时被拍下的 。 4月6日 , 多位朋友私信她 , 她才知道自己高中时的照片被人在发在"推特"(Twitter)上 , 并配上了淫秽话语 。 Muhelos说 , "这不是丑闻 , 是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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