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刑”你没商量,监测数据造假( 二 )


王灿发认为 , 对于这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 , 确实应该列入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行刑法尚未有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专门刑法条款 。 但实践中 , 已有多起因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被判刑的案例 , 裁判依据是2016年“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该司法解释 , 首次将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纳入污染环境罪 。 在该司法解释中 , 有关监测数据造假的罪名有两个: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 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 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第十条则把篡改监测数据行为纳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规定 , 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 , 从重处罚 。
两者的区别在于刑罚不同 。 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 则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 相当于抬高了篡改监测数据的处罚门槛 , 最低5年 。
不过 , 王灿发认为 , 用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来惩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 , 有点不太合适 。 “数据造假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 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 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数据造假都是要破坏计算机系统 , 比如像篡改一个检测报告 , 把数据改大或者改小了 , 并没有破坏计算机系统 。 ”
因此 , 在刑法当中规定监测数据造假刑事责任 , 王灿发认为很有必要 。 他表示 , 在国外 , 许多国家对于弄虚作假 , 一般都会惩罚很重 。 比如 , 在瑞典排污申报 , 如果申报资料弄虚作假 , 就要负刑事责任 。
既然要在刑法当中作出规定 , 王灿发认为 , 不应该仅是规定环境监测数据造假 , 而应该是对整个凡是用于决策、用于执法、用于司法的数据 , 凡是提供公信力报告的机构 , 只要弄虚作假、数据造假 , 那就应该负有刑事责任 。
“对于这种监测数据的造假 , 要根据犯罪动机、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 , 规定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 。 而且 , 要涵盖有关提供公用数据的所有方面 , 而不仅是环境监测的方面 。 ”王灿发强调 。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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