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公布 4月28日起施行( 四 )


第二十九条 本市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办理。
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明确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第三十条 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
(二)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三)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安排,不得推诿、拖延;
(四)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情况下,应当同标准受理、同标准办理,不得差别对待;
(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与市场主体有任何影响依法履职的交往。
第三十一条 本市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
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分别由市政务服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统一办理。
政府建立市、区、街道和乡镇政务服务体系,根据需要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交通便利的区域设立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统一政务服务场所名称和标识,实行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周末服务、错时或者延时服务,为市场主体就近办事、多点办事、快速办事、随时办事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服务窗口集中办理。
有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协议委托同级政务服务机构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设置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有关政府部门分别进行行政审批,综合窗口统一反馈办理结果。
有关政府部门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派驻人员的,应当赋予派驻人员充分的行政审批权限,对已经受理的事项,原则上实行经办人、首席代表最多签两次办结的工作机制,实现受理、审批、办结一站式服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申请,在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三十四条 本市推行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
市政务服务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和互联互通。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信息共享。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向大数据管理平台汇集政务信息。
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块链技术应用中产生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和归档材料。
第三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部门依法制定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将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其范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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