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政策解读】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二 )
在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 , 《办法》明确保险资管产品相关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要求保险资管机构建立风险责任人制度;产品业务纳入公司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年度审计工作 , 并向银保监会报告;建立产品风险处置机制 , 制定应急预案 , 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对于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机制 , 要求准备金计提比例为产品管理费用收入的10% , 且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建立关联交易规则 , 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定价方法和决策程序等进行规范;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作出规定 。 《办法》与“资管新规”强调资管产品的风险防控思路一致 , 并针对保险资管产品的功能定位 , 提出针对性监管要求 , 使得保险资管产品的运营过程中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 有效降低产品投资过程中各环节的风险发生 。
近年来 , 我国保险资管业务蓬勃发展 , 截至2019年末 , 保险资管产品余额为2.76万亿元 , 资产规模大 , 但各类保险资管产品一直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 , 且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 。 《办法》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 , 细化了保险资管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 在相关机构、投资范围、产品类别等方面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 《办法》在多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的前提下 , 弥补“资管新规”在针对保险资管产品制度上的空白 , 补齐监管短板 , 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 ,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引导保险资管机构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 , 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 使得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 此外 , 由于保险资管产品侧重于中长期投资 , 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 《办法》的出台 , 有利于利用长期稳定的保险资金维持资本市场稳定 , 且保险资金的长期性有助于缓解经济波动对实体企业融资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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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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