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政策解读】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金融部 谢冰姝 郎朗
近日 , 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在保险资管领域的配套政策 , 自2020年5月1日期施行 。 《办法》承接“资管新规”而来 , 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 , 进一步强化对保险资管机构的责任要求与约束 , 明确权责边界 , 划定业务红线 , 并理顺保险资金运用与保险资管行业的关系 , 降低了投资风险 , 使得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运作更加规范化 。 作为保险资管产品的纲领性文件 , 《办法》的出台对行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
《办法》共8章64条 , 从保险资管产品的定义、定位、基本原则 , 产品当事人 , 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 , 产品投资与管理 , 信息披露与报告 , 风险管理 , 监督管理及过渡期时间和要求等各个方面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 , 进一步强化对保险资管机构的责任与约束 , 并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则 。
《办法》首先确定了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性质 , 并对产品形式和投资者资质做了明确规定 。 《办法》指出保险资管产品的三类产品形式: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 而目前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暂不适用《办法》的规定 , 暂时延续原有的监管模式 , 未来 , 银保监会还将出台针对上述三类产品的具体细则 。 在投资者资质方面 , 《办法》延续了资管新规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 首次对保险资管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定义 , 与之前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 , 《办法》增加了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合格投资者 , 此外《办法》将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家庭金融总资产不低于500万 , 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且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验的自然人视为合格投资者;本次办法对合格投资者范围的明确定义进一步保证了保险资管产品资金来源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 体现了保险资管产品对长期稳定资金的偏好 , 有助于中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 , 提高市场直接融资比重 。
【「产品」【政策解读】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在发行机制方面 , 《办法》明确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为注册发行 , 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为登记发行 , 取消首单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核准要求 , 同时监管仅对产品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 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监管机构在发行审核方面简政放权 , 投资者自行对产品价值和风险进行判断 , 这有利于提高监管审核和产品发行效率 , 也有利于监管机构日后落实事中事后监管 。 在机构职责方面 , 《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人、托管人以及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法律服务、财务审计或者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的相关机构的资质和职责进行了细化 , 要求相关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切实履行职责 , 进一步加强了对相关机构的问责和监管力度 。
在产品的投资与管理方面 , 《办法》规定对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分级安排、负债比例上限、非标准化债权类投资限额管理和期限匹配要求均做出了规定 。 保险资管产品的可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和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 , 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同时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与风险管理要求 , 要求当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管产品时 , 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监管规定 。 《办法》在打破刚兑、禁止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消除多层嵌套、穿透监管、非标限额管理等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 这有助于保障保险资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此外 , 《办法》重申了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 , 并要求其发挥中长期产品的优势 , 通过债权、股权、公开市场等多种投资形式 , 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供给;鼓励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 , 鼓励保险资管机构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 , 支持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 , 降低企业杠杆率;在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资产配置需求的同时 , 也畅通了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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