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年报可延期2月披露!证监会新规定意义何在?,释放“监管温度”!确受疫情影响(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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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防范监管套利
延期披露年度报告是特殊时期的应急措施 , 执行中应有严格限制 , 防范监管套利 。 为防范个别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滥用延期披露政策 , 规避法定的信息披露及审计义务 , 《公告》主要规定了以下措施:
二是要求延期披露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作专项说明 , 并充分揭示风险 。
三是强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履职 , 保证所披露信息及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
四是强化监管执法力度 , 对于披露和说明不实 , 能够披露和审计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职责的 , 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
如若上市公司滥用延期披露年报的政策“红利” , 进行监管套利 , 规避法定信披义务 , 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对此 , 江翔宇分析称 , 疫情之下 , 监管部门允许相关上市公司延期披露 , 是基于实际困难的积极举措 , 但绝不是允许规避义务和监管套利 , 做违法的事情 。 上市公司依然应当时刻坚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做到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
在他看来 , 监管部门一方面规定了时间底线和适用范围 , 即应在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 且适用于部分确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 。 并应当于4月30日之前发布临时报告 , 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作出专项说明 , 与公司临时报告一并披露 。 另一方面规定了对于披露和说明不实 , 能够披露和审计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的 , 要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 很明确地警告了欲利用延期披露年报做违法违规之事的行为 。
此外 , 江翔宇强调:“从法律责任来看 , 新《证券法》设信息披露专章 , 对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和代表人诉讼的便利性大大提高 , 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力度大幅增加 , 而且3月1日刚刚实施 , 如果有上市公司滥用延期披露年报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 可以预见必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 甚至可能被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 ”
采访人员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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