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南法院』如何认定卡式保单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二 )


(摘自曾见国、马桂芳:《从一起案例谈对卡式电子保单保险人说明提示义务的认定》 , 载中国法院网 。 )
2.保险人履行电子保单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
电子保单都是在保险人的网站上经过激活程序自动生成的 , 也属于采用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 , 所以 , 就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 , 依据《保险法》第17条之规定 , 保险人同样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 。 法院在就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需要履行说明义务的条款范围等方面进行司法审查时 , 采用电子保单订立的保险合同与传统保险合同并无本质区别 , 但考虑到这种新型保险合同订立的特殊方式 , 最高法院就此类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作出了规定 。 《保险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 , 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 ,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
实务中 , 如果投保人或者投保人授权的代理人在网上激活保险卡的过程中 , 根据保险人网站设定的投保流程操作 , 能够阅读到对相关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进行具体解释说明的内容 , 并点击确认“同意接受条款”以及确认“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 , 可以认定保险人在激活保险卡的流程中向投保人履行了合同订立过程中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 当然 , 如果投保人阅读相关说明内容后 , 仍有疑义 , 未点击予以确认的 , 保险人还应当继续进行补充的解释说明 。 如果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有明确授权 , 则保险代理人就有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的解释说明 , 应当视为保险人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 。
保险人可以通过在自己网站设置的激活程序中具体列明投保人需要向其如实告知的重要情况这种方式来对投保人提出询问 , 但保险人设置的问题应当明确、具体 , 而且应当限于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范围 。 如果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自助式保险卡时 , 未就相关重要事项向投保人提出询问 , 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险卡形成电子保险单 , 之后 , 保险人又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 , 不予支持 。
(摘自王静:《保险类案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 第45页 。 )
法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 ,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 , 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 ,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
【『天津津南法院』如何认定卡式保单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 , 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 。 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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