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南法院』如何认定卡式保单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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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式电子保单业务是购卡人购买保险卡 , 通过网络或电话进行激活 , 保险人审核后生成电子保险单的业务方式 。 分为两个阶段——购卡和激活阶段 。
来源:某保险公司官网
那么 , 在卡式电子保单出险后 , 因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不同理解 , 就保险人是否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提示义务往往会产生争议 。 实践中是如何认定卡式保单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呢?请看本期干货小哥的推送 。
卡式电子保单激活流程设置免责告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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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裁判规则
1.卡式电子保单激活流程设置免责告知内容并经投保人点击确定已阅读才能完成签订电子保单合同的 , 视为保险人履行了免责告知义务——龚某某与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在没有书面投保单的卡式电子保单业务中 , 通过在保险公司网站上的投保流程设置了责任免除条款说明内容 , 投保人激活该程序并点击确定已阅读理解责任免除条款内容才能完成签订卡式电子保单合同的 , 视为保险公司履行了免责告知义务 。
案号:(2017)渝04民终61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6月7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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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销售员代为激活保险卡的 , 保险人应举证证明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 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胡文珍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卡销售后由保险销售员代为激活 , 则内嵌于保险卡激活程序中的免责条款未由投保人本人阅读确认 , 而投保人事后并未追认保险销售员对于阅读保险条款内容的勾选行为 。 保险人无其他证据证明向投保人进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 ,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案号:(2018)鄂03民终263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8-12-26
3.保险卡激活程序中无主动弹出保险条款页面 , 需由投保人下拉对话框相应免责条款才可见 , 不能认定保险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付志方、宋秀珍、巨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持卡人在网上激活保险卡的相关步骤中 , 保险人应当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 。 保险人所设计的保险卡激活程序“阅读条款”步骤中 , 并没有主动弹出保险条款页面 , 案涉免责条款均出现在网页的一个对话框里 , 需由投保人下拉对话框相应免责条款才可见 , 如未阅读亦不影响投保人直接勾选同意“声明与授权”并点击下一步激活 。 此种情形不能认定保险人已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
案号:(2017)川01民终12902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8-05-22
法信·司法观点
1.卡式电子保单保险人是否尽到说明、提示义务的认定
卡式电子保单 , 是一种新型的保险合同缔结形式 , 所缔结的是一个开放式的简易保险合同 , 该合同由保险业务员当面向客户宣传保险产品 ,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并交保费为要约 , 保险人收取保费为同意承保的承诺 , 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 尔后只要是以符合保险人设定条件的个人资料通过网上的流程激活该卡的 , 保险人均接受其作为被保险人 , 只有激活保险卡后 , 电子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发生意外 , 保险人才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 但保险卡未激活前 , 被保险人尚未确定 , 持有该未激活的保险卡者还不能享有相应的保险保障 , 即保险合同成立至激活保险卡之前 , 保险人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 通常情况下 , 具有投保意图的购卡者是投保人 。 购卡人以购卡的形式交纳保费 , 取得了激活该卡并获得相应保险保障的投保权利 。 购卡人既可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激活该卡为本人投保 , 也可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激活该卡为他人投保;既可本人使用 , 也可将投保之权利随卡转让 , 受让人亦可将卡再次转让 。 在卡被转让的情况下 , 只有激活者才能以确定的投保对象作为被保险人 , 在激活过程中根据投保流程 , 去阅读具体的保险条款以及保险人免责条款等说明内容 , 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 , 输入被保险人各种信息 , 就被保险人的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通过审核程序后 , 最终激活自助保险卡并生成电子保单 。
可见 , 在认定卡式电子保单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人是否尽到说明、提示义务时 , 应审查保险卡网上激活流程 , 只有保险人在激活流程结束即显示“投保成功”前 , 设置了投保申明、法律声明页面(含该保险卡保险条款 , 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 , 且必须采用合理措施保证激活操作人阅读后再进入下一个流程 , 才能认定保险人已尽到说明、提示义务 , 进而适用该保险条款(含格式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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