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闻网』哪些情形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山西新闻网』哪些情形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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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陈浏芳 , 现为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副主任 , 山西省律师协会惩戒复议委员会秘书长 。
专注领域:政企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等 。
近期 , 电视剧《安家》热播 。 电视剧中 , 老严夫妇在大城市努力一辈子给儿子攒钱买房 。 在严叔带着儿子、儿媳签约的时候 , 儿子突然提出要在房产证上增加自己老婆的名字 , 该场景在微博上引起了网友们的讨论 。
不同情形下 ,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4月12日 , 山西晚报采访人员采访了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浏芳 。
财产归属的认定以约定为先
“法无禁止即自由” , 也就是说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 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一切以各方的自由意志作为基准 。 只要对于财产的约定是我们的真实意思 , 那么约定便是合法有效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因此 , 我们可以对财产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进行相应的划分 , 并且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 。
房产约定需要注意什么
1、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也就是说必须是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独立自然人 。
2、处分房产的主体对于房产享有完全所有权 , 有权利处分该房产 。
3、对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若是以欺诈等手段诱使对方处分房产的 , 那么关于该部分房产归属的约定则有可能会被撤销或者被确认为无效 。
4、房产归属约定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 若是这个归属的约定侵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 就会被确认为约定无效 。 典型的例子就是夫或妻一方对外欠付大额债务 , 通过离婚的程序将全部或者部分大额资产转移至另一方名下 , 借此逃避债权人追债 , 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5、双方之间的约定 , 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 , 并签字按手印 , 保证形式和内容的完整性 。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是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的相关规定 。
其中夫妻一方财产的认定为: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为: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以房产为例 , 夫妻双方若没有财产归属的约定 , 双方在婚前取得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 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 包括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产 , 但是有明确约定赠与个人的除外 。
例如 , 婚后其中一方的父母出钱 , 全额支付房款 , 并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 , 那么该房产也视为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与 ,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 。 关于婚前和婚后的界定 , 必须以是否进行婚姻登记为划分 , 通俗点讲也就是有没有领取结婚证 , 而不是以办理婚宴 , 也不是以其他相对人对两人的关系认定为准 。
稍微复杂的房产归属
因为出资的金额和方式不同 , 以及登记名义不同 , 导致房产归属的结果会有差异 。
婚前双方或者双方父母共同出资 , 但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 如果是在双方同居期间 , 那么属于是以结婚共同使用为目的的购买 , 房产作为共同共有处理 。
婚前或者婚后双方或者双方父母出资 , 房产落在双方名下 , 则该房产属于共同共有 , 且不考虑出资情况 , 其中一方均可以获得该财产的一半权益 。
【『山西新闻网』哪些情形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部分首付款 , 房产登记至自己子女名下的 , 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 , 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的 , 属于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
婚后双方父母共同支付房产全部资金 , 房产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 , 则该房产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
婚前一方出首付款购买的房产 , 登记在个人名下 ,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 , 支付的款项及房地产增值部分 , 法院可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房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
也就是说 , 房产的归属并不一定以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为准 。 在日常生活中 , 夫妻在处理房产等大额资产时 , 必须要尊重对方 , 协商一致 , 以免因此产生家庭矛盾 。
(责编: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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