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气能力]五部门:加快储气基础设施建设 提升天然气储备能力( 二 )


——财税金融政策 。 在准确计量认定的基础上 , 研究对达到储气目标的企业给予地下储气库垫底气支持政策 。 储气设施经营企业按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 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储气设施建设 。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 支持储气设施建设 。 支持储气企业发行债券融资 , 支持储气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 。
——投资政策 。 2020年底前 , 对重点地区保障行政区域内平均3天用气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设施建设 , 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 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等补偿支持)的30%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投资支持政策 , 对储气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
五是落实主体责任 , 推动目标任务完成 。
——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 加强储气能力建设跟踪检查 , 定期通报工作进展 。 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方政府、企业及相关责任人 , 必要时可约谈问责 。 对未能按照规定履行调峰责任的企业 , 根据情形依法予以处罚 , 对出现较大范围停供民生用气等严重情节的企业 , 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
充分考虑储气设施运营特点 , 探索实施降低储气设施运营成本的政策措施 。 各地区在授予或变更燃气特许经营权时 , 应将履行储气责任和义务列入特许经营协议 , 对储气能力不达标且项目规划不落地的燃气企业 , 依法收回或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 。 对开工情况较好、进度较快但暂未能实现建设目标的企业和地区 , 要采取签订可中断合同等临时过渡措施弥补调峰能力 。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 制定储气能力建设任务目标考核制度 。 上游供气企业储气能力建设任务 ,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城镇燃气企业和地方应急储气能力建设任务 ,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
【[储气能力]五部门:加快储气基础设施建设 提升天然气储备能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 , 建立完善推进储气能力建设工作机制 , 确保建设任务顺利推进 。 多方合资建设的储气设施 , 原则上按股比确认储气能力 , 储气能力确认方案应在既有或补充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 。 实行集团化运营的城镇燃气企业 , 在实现互联互通的前提下 , 可以集团公司为整体进行考核 , 对集团内异地建设、租赁的储气能力予以确认 , 但不得重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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