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小槌普法|同一电商同一店铺购买食品,为何平台连带责任承担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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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就贾某以H公司、J电商平台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两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 其中一个案件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 另一个案件未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
那么 , 消费者在同一电商平台上的同一店铺购买商品的情形下 , 两案究竟有何区别 , 使得法院在平台责任承担问题上作出了不同的裁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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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爱吃坚果的贾某 , 于2019的春节期间在某大型电商平台H公司经营的店铺中付款30元购买了一袋开心果(120g) 。贾某收到了开心果之后 , 却并没有“开心” , 因为他发现开心果的果实发黑 , 味道也很差 。
有一定食品安全知识的贾某经过查询 , 竟然发现所购开心果中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查询不到 。另外 , 开心果包装中所列明的产品标准GB/T 18672是枸杞的标准 , 而非开心果的标准 。
感觉受到商家欺骗的贾某首先向电商平台投诉了商家H公司 , 却没有得到回复 ,2019年3月中旬贾某再次向电商平台进行投诉 , 但仍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一直关注此事的贾某在2019年4月初再次进入H公司的店铺 , 发现店铺仍在销售该款开心果 , 贾某再次下单购买了一袋开心果 , 发现收到的开心果还是和上次购买的产品存在同样的问题 。
于是贾某以H公司、J电商平台为共同被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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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之中 , H公司承认了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的开心果存在质量问题 , 同意给贾某一定数额的赔偿 。但贾某坚持要求1000元的赔偿 , 且主张J电商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贾某认为电商平台在受理其两次投诉后毫无作为 , 仍然允许该款开心果在平台上销售 , 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 。
电商平台则始终坚持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 , 平台也未参与涉案开心果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 , 对店铺的行为并不知情也没有过错 , 贾某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




(一)商家是否应当承担退还货款与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关于商家是否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支付赔偿金的责任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 , 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在贾某提起诉讼的两个案件中 , 涉案产品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模糊不清 , 或与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查询到的许可证信息明显不同 , 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且无需技术检验检测即可发现 , 店铺应当明知其销售的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没有尽到经营者的查验义务 。
对于贾某要求H公司退货款30元并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 , 法院予以支持 。
(二)电商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 , 电商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
1.平台内经营者存在特定违法行为 ,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前述违法行为;
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 , 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暂时中止对该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服务等限制交易、停止交易的足以控制违法行为和阻止损害发生的有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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