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小槌普法|同一电商同一店铺购买食品,为何平台连带责任承担不一?( 二 )


这里的“知道”是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经知晓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违法事实 , 既可以是平台经营者履行相应审核义务而发现 , 也包括接到特定主体通知或者举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判断平台经营者是否“应当知道” , 应综合考虑平台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性质、危险程度 , 平台对违法行为的控制能力 , 平台对于同一经营者的重复违法行为采取的管控措施 。
在贾某提起诉讼的两个案件中 , J电商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主要考量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店铺存在违法行为并采取了必要措施 。
第一次下单时:电商平台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贾某在2019年春节第一次下单购买的商品 , 贾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其购买时电商平台应知或明知H公司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况 。考虑到电商平台中存在海量商品销售 , 且H公司具有食品销售资质 , 在此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商平台应知或明知H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 电商平台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次下单时:电商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
贾某在2019年4月第二次下单购买的商品 , 是在其发现问题向电商平台进行投诉后所购买的 。电商平台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核实相关情况 , 如经营者确实存在明显违法行为 , 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
贾某提供了实物照片 , 涉案产品存在的违法情形十分明显 , 通过查询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即可发现 , 故电商平台应当可以对该店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作出判断并采取必要措施 。
但贾某在两次投诉后 , 间隔两个多月仍能在该网店购买到相同产品 , 可以证明电商平台在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所售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却未采取必要措施 ,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 ,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 , 为一千元 。但是 ,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京小槌提示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 , 法院基于电商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店铺所售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同情况 , 对平台责任的承担作出了不同的裁判 。电商平台应当积极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 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及相关交易的管理 ,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店铺存在违法行为后 , 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处理 , 核实相关情况 , 在平台有能力判断平台内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 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
供稿:北京互联网法院
文字:张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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