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证监会:申请开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三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比照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有关规定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 , 并全面、有效覆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突出主业 , 不得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 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的情形除外 。
第十三条 【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其开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从业人员、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研究报告等 , 应当经公司内部集中统一的决策程序生成和调整 , 从业人员仅负责相关信息的传递和讲解 , 不得自行生成或者调整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在其住所地省一级地方行政区划以外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在其住所地省一级地方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
第十四条 【人员资质要求】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业务推广 , 客户招揽 , 合同签订 , 投资建议或者研究报告的形成与提供 , 设计、运营、维护与投资建议有关的算法和模型 , 客户回访 , 投诉处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人员 ,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执业登记或者注册;负责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或者5年以上其他金融从业经历 , 并具有2年以上所负责业务的管理工作经历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单一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或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 , 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同时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或者发布研究报告等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 , 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合计不得少于20人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不得聘用最近5年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 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和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均不得与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人员相互兼任 。
第十五条 【人员从业要求】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 , 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服务时 , 应当标明所在机构名称、本人姓名及执业登记编码 , 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提供服务 , 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要求】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业务管理信息技术系统 , 覆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推广、客户招揽、合同签订、投资建议或者研究报告的形成和提供、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投诉处理等所有业务环节 , 实现全过程书面或者电子留痕 , 并建立符合规定的灾难备份系统和应急预案 。
第十七条 【客户利益优先】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 应当严格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 , 不得为自身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客户的利益 , 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不公平交易或者利益输送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的识别、评估、披露、处理等机制 , 不得采用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收费方式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 , 准确识别关联方 ,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 , 不得向客户提供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投资建议服务 , 有充分证据证明相关服务有利于客户 , 且如不提供相关建议可能损害客户利益的除外 , 但应当事先向客户披露关联关系并取得客户书面同意 。
第十八条 【适当性管理义务】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服务 , 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 对服务方式、费用及报酬支付、违约责任、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 , 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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