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暂行市乡制:江苏最先改“城”称“市”,但为何说广州才是我国最早的“市”( 二 )


 江苏省暂行市乡制:江苏最先改“城”称“市”,但为何说广州才是我国最早的“市”
文章图片
《市自治制》规定:“市为法人,乘监督官署之监督,于法令范围内,办理自治各项事务”。并规定了完备的市治理机关及其产生方式:特别市与普通市之议决机关均为市自治会,由市居民选举之。其执行机关,特别市为市参事会,由市长、佐理员、区董、名誉参事员组织;普通市则设市长1人,总理一切,另设有市董,承市长之命,辅助市长,分任执行事件,但员额以四人为限。
此时市不但具有行政实体的法律地位,并且兼具自治团体的性质,具体表现在:《市自治制》规定:市之直接监督机关,在普通市为县知事,京都市为内政部,在其他特别市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直接监督官署有解散市自治会之权力。
市立法机关、市自治会成员和市长及市自治公所等执行机关人员,均由市自治会会员中选举产生,或先由自治会会员选举,再呈报监督官署委任。市办理自治事务主要有教育、交通、水利及其他土木、行政、劝业及公共营业、卫生及救济事业、其他依法令属于市自治的事务。
除此之外,该市制尚具有以下特色:一是放宽了设市标准,人口在1万以上的城镇即可设市。二是坚持实行城乡分治,“市自治团体以固有之城镇区域为其区域;市与乡有彼此利益相关事项,必须联合办理者,得依市乡之协议,呈经直接监督官署核准,设立市乡组合”。
此一时期,除京都系依照《市自治制》及《市自治制施行细则》实施的以外,其余各特别市均有各自的组织法规。
1921年9月,浙江省公布的省宪规定,特别市之市议会及其执行机关,由全市选民公决后,受省政府之认可公布。1922年,湖南省公布的省宪规定了关于市乡自治制大纲,按此大纲,市分一二三等。淞沪为《淞沪市自治制》(1925年5月),津沽为《直隶津沽市政公署编制草案》(1927年11月),青岛为《青岛市施行市自治制令》(1922年11月),哈尔滨为《哈尔滨特别市自治试办章程》(1927年12月)。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