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养二奶时所签订的合同受具有法律效力么

不具备,不过可以变相签协议,提供服务,但是要隐藏触碰到二奶一样角色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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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可以签订任何内容的合同,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但国家对合同自由也进行了限制,即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行为(合同)无效的规定。这是强制性规定,与此相违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谓包养二奶的合同并不违反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能认定无效。有人很直觉的认为该等合同有悖于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但上述法条并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不应贸然认定无效。如果有悖于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那么约定公共汽车上给老人让座一次就赔偿缔约他方的契约是否无效呢?有人认为“这是典型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础性原则,并不一定需要在法条中体现,死扣民法和合同法没意思,这种合同在实务中肯定是无效的”。这种认识肯定是错误的,没写进现行法中却要对人民基本的合同自由进行限制,这显然说不通。台湾民法典第七十二条规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该法条将道德引入到民法中,赋予法官依据道德认定法律行为无效的权利。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此种规定,简单的将有悖于公序良俗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显然有些武断。有人认为“泸州二奶遗赠案是在司法实践中利用公序良俗原则推翻已经过公正的遗赠的例子。你可以看一下这个案子的判决词,这本身就是实践中的判例,不是假设。而且假如立法具体法条与总体原则相违悖,应当遵循总体原则,这是最基础的法理了,比如"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过错收益原则"对抗老太太给孙子的遗嘱,这都是司法史上赫赫有名的判例啊。”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这种观点没有普遍。主审法官在法律文意内判决的,还是突破文意造法?如是后者,该等造法的合法性何在?拿一个判决书作为讨论法律问题的依据?这是否隐含了一个前提,即法院判决都是公正的,法官都能合理解释和运用法律?但这个前提是真言判断吗?有人认为“有关包养二奶的合同,已经不单单是俗成的道德了,既然称之为包二奶,那包养之人绝大多数是有配偶的。婚姻法有明确忠实义务规定,这是法律的明确约定。”这种观点似乎想引用合同法第52条5款?那可是强制性法律法规啊! 忠实义务不是强制性法律法规。有人认为“我只论证了包二奶合同“理论上是否应该具有法律效力”,而没有论证该等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二者有区别。” 我实在不明白他到底想说什么?我们讨论的就是理论吧?我们又不是法官,楼主也没起诉,也没给出具体合同条款,我们说有效还是没效不都是从理论上出发吗?综上,包二奶的协议不应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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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 抱歉 匿名状态下无法直接评论。该合同中没有出现包养及二奶类字眼,但甲方要求乙方在雇佣期间需满足其生理及心理等方面要求,并视其表现在原定佣金基础上给予奖励。这可否视为卖淫?
■网友的回复
合同法第7条公序良俗条款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该条来无效合同,这种情况只能根据五十二条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来无效本合同。因为这个合同本质上属于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的卖淫行为。
■网友的回复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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