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计策』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探路
现行的质押回购违约担保品处置机制是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探索 , 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 , 促进回购市场稳健发展 。
质押式回购业务是指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 , 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 , 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 。
银行间市场被认为是中国安全性最高的市场之一 , 以前债券质押式回购违约事件很少发生 。 近年来 , 随着债券违约的增加 , 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事件也逐渐增多 。
本文通过对已公开的部分案例的分析 , 提出了违约处置的思路和建议 。 同时 , 对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处理方式、回购违约快速处置机制以及公开处置和非公开处置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 。
一、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业务违约处理方式
银行间市场回购交易违约后 , 违约双方通常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文本》相关规定通过协商解决、司法救济和违约债券处置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
协商解决
通常情况下 , 可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文本》第八条“违约事件处理”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 主协议对违约事件的认定标准、处理流程及补偿金额计算标准进行了明确 , 为市场参与者开展回购交易提供了依据 。 目前多数回购违约事件均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
案例一:到期结算日违约后协商解决
因当日资金面紧张 , 某保险资管公司产品因跨市场划款造成资金未及时到账 , 出现结算失败 。 正回购方当日与逆回购积极沟通 , 表示第二日完成还款 , 并进行逾期返售 。 双方经过协商对补息事宜达成一致 , 并顺利完成逾期返售操作 。
司法救济
若出现争议 , 可根据《主协议》第十七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处理:“若交易双方不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 , 交易双方同意应将争议、纠纷或索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北京以仲裁方式解决 ,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 对交易双方具有约束力 。 若交易双方另行约定其他仲裁机构解决争端 , 该其他仲裁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或设立的仲裁机构 , 仲裁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若交易双方另行约定不采用仲裁而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端 , 则任何交易一方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案例二:双方协商解决未果 , 诉诸仲裁和诉讼
该案例交易场所为交易所 , 笔者认为与银行间市场回购交易性质类似 , 故引以为例 。 正回购方为某证券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产品 , 该产品为该券商子公司的经纪客户 , 委托人为XX投资有限公司 。 逆回购方为XX基金 , XX基金在2017年6月与证券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 质押券发生违约 , 交易到期违约 。
在违约处理时 , 双方就还本付息和罚息等事宜未达成一致 , 2018年1月 , 守约方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 请求违约方某证券公司偿还四笔回购交易本息并罚息 。
随后 , 违约方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请求裁定其于2016年10月14日签署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主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
违约方提起诉讼主张了两条理由:第一条理由是守约方提起仲裁的依据是守约方签署的《主协议》 。 然而该份协议仅有守约方盖章 , 违约方并没有盖章;第二条理由是所涉交易实际为某证券经纪业务 , 因此 , 真实的正回购方实为委托人XX投资有限公司 , 守约方对此也是明知的 , 违约方某证券只是提供了交易通道 , 做了经纪业务 , 并非实体交易中回购双方的任何一方 , 故不应受到《主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 。 在案的由违约方某券商盖章的《主协议》是证券为自营业务而签订的 , 与涉案交易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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