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情核查工#广州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扣救助款物

新快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和管理,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使用效益,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修订了《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提高了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 #灾情核查工#广州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扣救助款物】《管理办法》于 3 月 30 日印发,有效期五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救助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2015 年旧版《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因灾 " 全倒户"每户可获5万元住房重建救助资金
《管理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地震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相较 2015 年旧版《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办法》,新版《管理办法》在对救助款物发放标准上有了多处调整,整体上提高了补助金额,也更细致了。其中自然灾害受灾群众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50 元、救助期限 15 天;灾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按每人每月 1575 元、救助期限 3 个月发放救助资金。
而对于因灾 " 全倒户 ",按一般户每户 5 万元、困难户(低收、低保、特困人员、孤儿)每户 6 万元的标准发放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资金。而旧版管理办法规定的是一般每户为 3 万元、五保户为 5 万元。
此外,按每个因灾死亡(失踪)人员 30000 元的标准向其家属发放抚慰金。冬令春荒生活救助按人均 200 元的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救助款物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扣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对接收的捐赠或者募集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实行专账管理。对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捐赠款物,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统筹安排、统一调配救助款物。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灾民,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扣,不得将救助物资折款发放。
救助资金原则上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 " 应急管理部门核实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 " 的规程,通过 " 一卡通 " 直接发给救助对象,不得再通过现金以及由街镇代领代发等方式垫付。
对于救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救助款物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并按规定加强对救助款物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救助款物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救助款物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并实行救助款物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机制。申请人和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灾情稳定后 应开展灾情核查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发生严重和特别严重自然灾害后,应当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灾情汇报,并抄送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其中,灾情汇报内容应详细说明灾害发生的时段、区域范围、受灾人口、生命财产损失情况、投入抗灾救灾资金和物资情况等。
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在 8 日内完成灾情核查工作,并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区应急管理部门灾情核查报告后,应当在 5 日内完成灾情抽查核实工作,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中市、区共同承担项目资金配套比例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按照规定时限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划拨到灾区
市、区救助款物信息按照中央和省的规定在本级资金管理平台、部门门户网站或本地规定的其它媒介平台公开(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公开内容包括: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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