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今日说法」信用受损,也能索赔?| 案例( 二 )


但法院同时也指出 , 徐先生作为信用主体 , 是自身信用的维护者 , 其将房屋转让给陈先生并约定由陈先生履行还贷义务 , 就应当预见到如果买受人逾期履行还贷义务便会损害其征信的后果 。 当出现银行催款短信时 , 徐先生本可以采取垫付款项、催促还款等补救措施以避免信用损失发生 , 但其没有重视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徐先生对于信用损失的发生自身具有一定过错 , 因此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行为方式、损害后果以及侵权造成徐先生精神痛苦等因素 , 最终 , 天台法院酌情确定陈先生赔偿徐先生精神抚慰金1万元 。
判决生效后 , 陈先生主动履行了精神抚慰金 , 本案圆满解决 。
法官说法
针对银行按揭贷款未还清的房屋的买卖 , 双方约定直接由买受人承接银行贷款的还款义务具有较高风险 , 更加稳妥的做法应是由出卖人或者买受人涤除抵押权后 , 再进行房产交易 , 这样可以避免因买受人逾期还款导致出卖人信用受损的情况发生 。
文章来源:公众号@浙江天平
编辑 | 马思雨(实习)
插图 | 南新雅 (实习)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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