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今日说法」信用受损,也能索赔?| 案例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信用受损 , 也能索赔?| 案例
来源 | 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卖了一套房子
因为贷款没还清未办理过户手续
约定由买家继续还贷
没想到就是因为这个操作
导致卖家徐先生上了银行征信“黑名单”
两次买房受阻
徐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信用索赔”
「CCTV今日说法」信用受损,也能索赔?|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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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今日说法」信用受损,也能索赔?| 案例】卖房后上了银行的“黑名单”
徐先生曾在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城买了一套房子 , 2004年 , 徐先生准备卖给陈先生 , 因为房子还处于供房贷阶段 , 于是 , 双方签了一份《房地产交易协议》 ,约定房款总价50万元 , 陈先生付首期房款28万元 ,剩下的22万元由陈先生交付至徐先生用于归还房屋贷款的银行账户中 , 等陈先生还清房款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后 , 陈先生很快支付了首期房款 。
时隔几年 , 徐先生看中了天津某楼盘的房子 , 付完定金在办理房屋银行贷款时却出了问题 。 经多方协调、查询 , 徐先生发现自己从2014年4月到2016年4月期间 , 有多次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的行为 , 《个人信用报告》显示 逾期还款多达9次 , 而逾期支付的贷款 , 正是出售给陈先生的房屋的银行贷款 。 银行认为 , 徐先生存在信用不良记录 , 无法为徐先生再次办理贷款 。
天津买房受阻后 , 2018年 , 徐先生回到天台县城 , 想要购买某小区房屋 , 结果又被告知因信用不良无法办理银行贷款 。
在外经商多年 , 徐先生对个人信用一直颇为重视 , 两次购房失败让徐先生十分郁闷 。 2019年7月 , 徐先生将陈先生诉至天台县法院 , 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5万元 。
卖家将买家告上法庭 , 要求“信用索赔”
2019年11月19日 , 天台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 原告徐先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陈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
庭审中 , 徐先生认为 , 房屋后续房款支付过程中 , 陈先生多次未按约向银行归还贷款 , 造成他个人信用受损 , 无法为购买天津的新房办理贷款 。 此后 , 陈先生又多次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房贷 , 造成2018年徐先生不能正常购买天台的商品房 。 徐先生认为 , 此事对他的亲人及子女求学有不良影响 , 自己也不能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 ,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希望法院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
被告这方则表示 , 陈先生确实因银行贷款利率变化导致还贷不足 , 逾期支付了部分贷款 。 但徐先生在银行留有电话号码 , 他应该收到了还贷金额变化的信息 , 却没有告知陈先生 , 这也是逾期还贷的原因之一 。
陈先生这方还指出 ,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 , 对徐先生准备购买新房无法预见 , 且徐先生最终借用他人名义购买了该房屋 , 并未产生实际的损失 。 徐先生虽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 但并未造成财产损失 , 目前也无法规定失信会对徐先生的子女上学、就业产生不良影响 。 即使从侵权角度看 , 徐先生没有损害后果 , 其无法购房、子女就业问题均与陈先生逾期付款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陈先生究竟要不要为徐先生信誉贬损
承担赔偿责任呢?
天台法院认为 , 《个人信用报告》是我国银行系统审贷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 有无不良记录影响一个人银行贷款的难易程度、贷款额度高低以及享有何种贷款服务等 , 其反映的内容亦与社会对自然人诚实信用程度的评价相关 , 自然人维护自身信用的权利 , 具有人身属性 。 陈先生逾期还款的行为 , 在客观上导致了徐先生在金融领域评价降低、信用贬损 , 侵犯了信用主体的人格权 。
法院认为 , 陈先生因合同违约对徐先生的人身权益造成侵害 , 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 , 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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