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对父母尽更多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可多分遗产?( 二 )


山东高法■对父母尽更多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可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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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如何分割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 分配遗产时 , 可以多分 。 樊老头只有四个女儿是其继承人 , 其中三个女儿只是偶尔回家探望老夫妻 , 只有四女樊某丁在樊老头在世时长期与其共同生活 , 对樊老头尽心照料 , 可以认定樊某丁对樊老头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 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和调解 。
这个案子是四个姐妹之间的纠纷 , 并不牵涉到兄弟 。 然而 , 即便老人有女又有子 , 只要是老人没有留下遗嘱 , 女儿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 儿子不尽或者尽了很少的赡养义务 , 仍然应当是女儿分得更多的财产 。 因为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 并不因男女而有别 。

来源:溧水法院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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