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追求刑事政策把握与刑法适用统一融合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十批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传递出依法准确适用涉疫情罪名的政策导向 。这也表明,所有涉疫违法犯罪案件的正确办理需要正确处理政策把握与法律适用的关系,也以两者关系的最优协调为条件 。法治思维,是两者关系高度统一的根本所在 。
以法治思维正确协调政策把握与法律适用的关系,必须对刑事政策作必要的细化理解,才能从关键节点、细微之处把握刑事政策对刑法适用的实际作用 。刑事政策分为法外政策与法内政策,也就是影响立法的政策与影响司法的政策 。办理涉疫违法犯罪案件中所强调的政策,是刑事司法政策 。刑事司法政策有两种主要作用路径:一种是制定司法解释(含规范文件)或明确政策指引,起到类型化的作用;另一种是政策观念参与刑法适用的过程,是起到个别化的作用 。不同路径发挥作用的刑事政策,所形成的影响规模、影响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 。最高司法机关有权制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明确全国检察机关必须遵行的具体政策指引,是效力最高的政策实施主体 。与之对应的政策实施主体,即具体办案是司法官,某种意义上,依法享有的自由裁量权,正是司法官将政策因素融入刑法适用过程的渊源 。
刑事司法政策的不同作用路径和不同实施主体,决定了政策实施与刑法适用的不同关系 。以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类犯罪的认定为例,“两高两部”制定实施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实际是刑事政策直接作用、充分作用的结果 。《意见》为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提供了基本的司法认定标准 。适用这样的司法规则办理具体案件,司法官的基本职责就是精准区别罪名、严格入罪标准、妥当确定刑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用多种形式,包括答采访人员问、典型案例、业务培训等,不断明确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类犯罪的认定细则、政策指引,值得充分肯定 。换言之,按照政策指引,具体办案的司法官,不能降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入罪门槛,只能严格把握该罪的构成条件,依照法律正确适用相关罪名 。这就是刑事司法政策类型化作用的重要体现 。
根据刑事司法政策的类型化作用,司法官可否在具体案件的判断中酌情体现从宽政策?答案是肯定的 。理由如下:第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决不能为了体现从严从快的打击要求,人为降低犯罪标准、模糊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这是刑事司法政策的底线 。适用一个实际以司法解释激活的罪名,要想严守入罪标准,在司法判断中清晰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妥当的司法操作方式,便是入罪认定标准的适当把握 。在《意见》和相应细化规则、政策指引尚未明确基本罪量标准的情况下,恰当把握入罪标准,严格控制入罪的案件数量,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践路径 。第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典型的法定犯 。该条罪名规范,在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被司法解释实际激活,针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行为进行规制 。就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构成的规则体系而言,其预防功能理应优先于惩治功能,一般预防功能理应优先于特殊预防功能 。也就是说,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活动,重心不在惩处多少人,而在教育多数人,规制社会成员的行为,使公众的行为符合疫情防控的规范 。以尽可能少的惩处数量,获取最大的威慑、预防、规范效果,应该是司法的妥当目标 。通过具体案件的办理,达到以案明法、以案释法的辐射效果 。第三,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不仅作用于刑事案件办理,而且还对办理类型相同、性质有别的违法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正是这种完整意义的刑事政策观,才在禁止降低入罪门槛的同时,允许依法酌情从宽认定行为性质,对可诉可不诉、可判可不判的案件,不以犯罪论处,依法认定为相应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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