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武汉市的支持政策来了:提前拨款、发补助、减免房租……( 二 )
三、强化金融贷款、税费支持
4.鼓励贷款支持及延期付息 。 疫情防控期间 ,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 降低贷款利率 , 提高贷款效率 。 对于2020年1月23日以来贷款到期、受疫情影响存在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民办教育机构 , 金融机构结合机构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 , 适当给予贷款展期、延期付息、免收罚息等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 对于列入全市纾困专项资金名单的 , 享受相应的贴息政策 。
5.缓交税款 。 民办教育机构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 , 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 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 , 最长不超过3个月 。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 。
四、减轻社保缴费压力
6.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各项政策 , 2020年2—6月 , 免征民办教育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符合规定的民办教育机构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 。 减免期结束后 , 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7.延办缓缴社保业务 。 疫情防控期间民办教育机构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核定业务的 , 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 。 对受疫情影响 , 面临严重困难的民办教育机构 , 在免征期结束后 , 可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缓缴期满后按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民办教育机构按规定免征、减征、延期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 , 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
因疫情影响导致办学运营发生困难的民办教育机构 , 可申请缓缴2020年2—6月住房公积金 , 待办学运营发生好转后恢复正常缴存 , 并一次性或分次补缴其缓缴部分住房公积金;民办教育机构在与职工充分协商同意后 , 可申请将2020年3—8月的公积金缴交比例降低至3% , 2020年9月起自动恢复至原缴交比例 。
五、引导做好稳岗就业
8.鼓励民办教育机构做好“稳就业”工作 。 对满足条件且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民办教育机构 , 按机构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 。 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民办教育机构 , 按70%予以返还 。 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民办教育机构 , 可直接按100%予以返还 。
六、水、电、气政策支持
9.水、电、气欠费不停供 , 免收滞纳金 。 目前执行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的民办教育机构 , 2020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价格下调10% 。 对民办教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 , 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 疫情结束3个月内 , 由机构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 免收滞纳金 。
七、其他支持
10.统筹防疫物资 。 将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纳入各区疫情防控工作体系 , 加强通盘考虑 , 统筹做好防疫物资的调配、供应工作 , 提供平价的防疫物资采购渠道 。
11.支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教学 。 支持校外培训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将线下备案课程按规范转为线上服务 。 在疫情结束后需要继续开展线上服务的 , 支持其向省教育厅等部门依法备案 。
12.推迟机构年检及评估认定 。 将原定上半年开展的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和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工作推迟至下半年进行 。 根据年检及办园水平认定结果需要整改的 , 整改期限顺延 。
【@民办学校,武汉市的支持政策来了:提前拨款、发补助、减免房租……】长江融媒出品 采访人员:刘嘉 通讯员:邹永宁 编辑:马梦娅 校对: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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