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龍井”能否注册为饮用水商标
姚俐衡
案件回放
某饮用水公司申请注册了“龍井”商标 , 于2014年2月获准注册 , 核定使用于“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果昔、植物饮料、豆类饮料、饮料香精”等商品上 。 随后 , 有其他公司针对该商标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裁定 , 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饮用水公司不服裁定 , 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予以撤销 。 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
法律提示
诉争商标为汉字“龍井” , 其中“龍”是“龙”字的繁体 , “龍井”一般会被公众识别为“龙井” 。 《现代汉语词典》里将“龙井”解释为“绿茶的一种……产于浙江杭州龙井一带” 。
法院经审理认定 , 一方面 , “龙井”作为绿茶的一种 , 使用在“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果昔、植物饮料、豆类饮料、饮料香精”等商品上 , 易使公众认为这是对商品的主要原料、口味等特点的描述 。 另一方面 , 我国传统茶文化中对泡茶用水素有讲究 , “龙井”作为绿茶的产地 , 使用在“水(饮料)”等商品上 , 易误导公众 , 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 , 缺乏显著性 。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识别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 , 因此 , 具有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要求 。 如果诉争商标的文字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 会使消费者认为该文字是对商品特点的描述 , 而非对商品提供者的指示 , 无法起到区分或识别作用 , 因此 , 此种商标不应作为商标注册 。 而且 , 对于该商品的同业经营者而言 , 商品的描述性词汇是同业经营者均可使用的公共资源 , 如果允许某个特定的经营者独占使用 , 将会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 (作者单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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