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难在哪儿( 二 )
但是 , 童小军说 , 一旦受害儿童从别的渠道知道这个事情是不对的时候 , 她就会崩溃 , 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去应对 , “而且她对自己的看法会有各种各样的自责、后悔 , 但是她又不敢跟别人讲 , 因为很多时候她也觉得自己好像也并没有特别反抗 , 她背后有了羞耻感的时候 , 她更多的是内化 。如果没有人去支持她 , 帮助她 , 是走不出来的 , 而且她可能都不见得愿意跟人去讲 。”
而且 ,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中青报·中青网采访人员 , 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有个很大特点 , 很多都是熟人作案 。
在由家庭成员实施的性侵中 , 受害的儿童恢复起来往往难度更大 。“一个孩子的最强大的社会支持系统就是家庭 , 但这类案件中 , 家庭不仅没有监护的、保护的作用 , 反而造成了伤害 。”
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 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 , 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 , 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 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也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 , 也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认为 , 司法意见毕竟不是法律 , 其威慑力较弱 , 而且这条司法意见仍然限定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 , “迫使”其就范 , 才以强奸罪论处 。也就是说必须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 , 性行为才构成犯罪 , 很容易被人钻法律漏洞 。
他提出 , 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罪 。当双方存在特定关系 , 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有关性的同意在法律中应视为无效 , 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 , 特殊职责人员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
“当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信任关系 , 由于双方地位不平等 , 未成年人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无效的 , 信任关系的存在也导致被害人无从反抗 , 这种滥用信任关系的行为明显侵犯未成年的性自治权 。特殊职责人员对未成年人具有优势地位 , 滥用优势地位与未成年发生性行为是一种赤裸裸的侵犯 , 必须予以严惩 。”罗翔指出 。
司法途径遭遇取证难
办理未成年遭性侵的案件时 , 取证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难题 。与高管涉嫌性侵未成年“养女”案件类似 , 相当一部分案件 , 因取证难而遭遇司法困境 。
“比如说精液 , 没有 。那光凭这个孩子说吗?它不像其他的犯罪 , 比如偷东西看得到赃物 , 但儿童性侵有的时候确实看不到 。”童小军说 , 她在工作中就听到一些律师取不到证据 。
而这一难题很有可能带来更多的伤害 。“有一些案子没有办法立案 , 或者她根本就没有报案的 , 孩子可能觉得那个人明明是做了错的事情 , 明明是伤害了他们 , 为什么没有受到惩罚?没有得到相应的后果 。”孙雪梅说 。
在一些案件中 , 被伤害的孩子才三五岁 , 其语言表达能力不足 , 为了帮助他们 , 必须了解他们的受害经历 。社工或者心里咨询师帮助他们时 , 通常采用绘画或者摆沙盘的方式 。如果这个孩子画出来的画有性含义 , 其实可以暗示出她与周围成年人的关系 。童小军认为 , 类似的手段司法机关同样可以借鉴 。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 , 不能太注重某些细节 , 不能要求她表达特别准确 , 要允许她用自己的语言或者自己的理解 , 去描述她遭受的这个事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科科长刘晓芬告诉中青报·中青网采访人员 , 对于未成年受害者 , 不能对证言的描述和证据情况和成年人作一样的要求 。
刘晓芬介绍 , 在公安机关受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之后 , 检察机关一般都会提前介入 , 对证据以及侦查机关的侦查思路提出一些指导性的意见 , 对未成年人实现全面讯问 , 保证证据形成的全面性 , 避免多次再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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