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元朝第一部法典《大元通制》,对于元朝的法治发展有着怎样的影响( 三 )


『法典』元朝第一部法典《大元通制》,对于元朝的法治发展有着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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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英宗孛儿只斤·硕德八剌
这部《大元通制》一共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 它们分别是制诏 , 条格 , 断例和别类 。其中条格和断例是这部法典的主要构成部分 , 条格相当于汉族传统法典中的令 , 而断例则相当于其中的律 。不过虽然元英宗是一名主张汉化的君主 , 在这部《大元通制》中依然保留了不少具有蒙古族特色的地方 。
首先是其对于"事例断案"和"断案通例"的保留 , 这是极具蒙古特色的一种制度 。在此之前的中原王朝中 , 官方发布的律令多为成文法 , 虽然他们也会对一些案例进行具体的说明 , 但这并不会被写进官方的法律条文 。像《大元通制》这样把成文法和案例杂糅在一起的做法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是首次出现的 , 这体现了元朝政权极力希望融合两种文化的态度 。
除此之外 , 在刑罚的制定上也具有一些蒙古族的特色 。因为《大元通制》的制定是借鉴了当时保存的较为完整的《泰和律》的 , 因此其中的部分律令和其原型《唐律》有着相似的地方 。比如在刑罚方面它也继承了《唐律》中的五刑 。不过在具体的惩罚度量上两者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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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书影
在这些差异中 , 最具有民族特色的一点是在《大元通制》之中 , 杖刑 , 鞭刑等刑罚的惩罚次数并不像其他朝代一样采用整数 , 而是会将其定为以七为结尾的数字 。比如杖刑八十七大板之类 。而这样的规定似乎是蒙古族内部的传统 , 但是在《大元通制》之中并没有对此给出明确的解释 。
而且在某些特定的罪名上 , 其刑罚也和之前的朝代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别 , 像在元朝的时候有一种叫做"征烧埋银"的刑罚 , 这就是一种蒙古族的传统 , 主要方法是向犯人征收一定数额的罚金并以此来安抚受害人的家属 。这种刑罚即使在遇到全国赦免的时候也不会被取消 , 这其中也体现了蒙古族的性格特点 。
而且我们知道元英宗是一名提倡汉化的皇帝 , 其即位之后就启用了大量的儒生 , 并让他们进入了政府的高层 。他们中的不少人也参与到了《大元通制》的制定当中 , 这也让这部法典中有着十分明显的儒家思想的影子 。这部法典宣扬了以德行治国的精神 , 它提倡元朝国民要规范自己的行为 , 并强调法律条文只不过是一种惩戒的手段 , 这无疑是儒家法治思想的一种集中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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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儒生形象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与蒙古帝国前期的大札撒和忽必烈时期的条格相比 , 《大元通制》的制定解决了几个重要的问题:其一是其将汉族的法律和蒙古族的传统法律条文进行了有机融合 , 这解决了大札撒涵盖方面不足的问题 , 还修正了忽必烈摒弃汉法的错误 。第二是其体现出了汉族文化的特点 , 将儒家思想的道德要求加入到了法律条文之中 , 这意味着以元英宗为主的元朝统治者意识到了文化汉化的重要性 。而且其将成文法和判例结合在一起的形式也是一次大胆的创新 , 这既可以让元朝的法律体系拥有明确的底线和价值取向 , 也能在特殊的情况下帮助官员完成案件的审理 , 这也是十分不错的尝试 。《大元通制》的民族局限性及其危害
但是这部《大元通制》也并非没有任何的问题 , 我们知道在元朝前中期的时候 , 针对皇帝的归属产生了不少的争议 , 这里面既有元朝制度的问题 , 也是因为在元朝初期国家的政治路线还没有被彻底确定下来 。当时元朝统治者面临着两条路线的选择 , 其一是像金国和之前的北魏那样实行全面的汉化 ,其二则是保持一定的民族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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