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持刀驾车伤人致3死11伤案二审宣判:驳回被告人上诉( 三 )
第四 , 王存益在隧道西口撞击柯某致死 , 在隧道附近持刀捅伤石某和周某 , 而后到超市、饭店等砍杀群众、砍劈车辆、驾车冲撞人群是一个连续行为 , 都是在制造事端报复社会动机支配下 , 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进行侵害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 从王存益作案动机、行为表现、危害程度看 , 王存益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 故辩护人提出王存益在垛子岭隧道口实施的暴力劫取车辆和其他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持刀砍劈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 致人重伤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 , 与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 , 不予采信 。
关于王存益饮酒的事实是否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首先 , 王存益是否属于病理性醉酒 。 病理性醉酒又称特发性酒中毒 , 指所饮不足以使一般人发生醉酒的酒量而出现明显的行为和心理改变 , 出现不成比例的极度兴奋 , 带有攻击和暴力的特征 , 并常有被害观念 。 王存益供述其十分好酒 , 只要有机会喝酒都会参加 , 平时在家几乎每天都要喝酒 。 相关证人证言证实王存益平时经常会和朋友一起喝酒 , 案发当日中午王存益大量饮酒后还于下午至KTV大量饮酒 。 故王存益即使醉酒 , 其醉酒也不符合病理性醉酒特征 。
其次 , 醉酒后犯罪是否可以从宽处罚 。 王存益喝酒系其主动所为 , 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原因自由行为 , 对自己醉酒后实施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醉酒不能成为从宽处罚的理由 。
【宁波持刀驾车伤人致3死11伤案二审宣判:驳回被告人上诉】再次 , 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否减弱 。 从作案动机看 , 持刀捅刺陈某母亲是为了报复陈召 , 劫取车辆后疯狂作案是其以为将陈某母亲捅死了 , 反正已经杀了一个人 , 也不嫌多 , 就是要报复社会 , 故意驾车往人员密集处冲撞 , 意图制造更大事端 。 从购买作案工具过程看 , 王存益进入超市寻找刀具到选中两把水果刀 , 仅50秒 , 并准确选取两张纸币付款 , 反映出王存益购买作案工具时意识清晰 。 从侵害对象的选择上看 , 不伤害朋友和熟人 , 如不伤害赶到垛子岭隧道口去阻止其行凶的朋友王某 , 在认出熟人被害人郑某后也没有继续砍击 。 从作案后的表现看 , 王存益作案后企图自杀 , 投案自首前给前妻等人打电话 , 表示道歉 。 因此 , 从王存益作案动机、准备作案工具、选择作案对象、作案后表现等情况看 , 其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完整的 , 并没有减弱 。 其辩护人提出王存益可能系病理性醉酒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削弱的辩护意见 , 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 不能成立 , 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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