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在网站上公开发表了一篇文章(声明内容见问题说明),假如我引用其内容说明某问题,构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个法条中有两个关键点是需要注意的;1,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否则侵犯作者的署名权。著作权虽然不保护作品名称,但可以通过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的互相关联来明确某一作品的特定作者,以避免重名或作品重名的情况。因此,需要注明来源时,即同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2,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应注意要“适当引用”;否则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司法判例的裁定文献,所谓的“适当引用”指的是引用的内容不得超过全部内容的十分之一。否则,就超出了引用的范畴了。当然,如果全部内容就一句话,那么全部引用并无不妥,因为一句话的内容尚未构成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3,非关键点说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是法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的条款内容。换句话来说,法律虽然也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也同时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无限扩展。--------------------------- 作者声称禁止任何“合理使用”、转载、分享,以及把文章链接发到外网。只要对该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的使用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作者的声明可以无视它,因为其权利主张的要求与法律相抵触,自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为了说明引用内容来源,附上作者相关身份和文章链接是否构成侵权?并不会构成侵权,因为你甚至都没有“使用”过,只是作品的链接而已。- 我把文章链接通过QQ等通讯工具发送给其他人,构不构成侵权?不会构成侵权,如上述,网络上的链接地址并非作品内容中的任何构成要素。没有使用,没有侵权。- 在没有违背法律关于合理使用的前提下,他的声明是否有效(或者全部、不分场合地有效)?所谓的合理使用,准确的说应该指的是法定许可的使用。如上述,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法定许可条件的使用,他的声明是无效的。
■网友的回复
著作权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许可和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包括介绍评论时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
■网友的回复
我总觉得禁止转载这种说法只是骗小孩用的……因为完全没想到有任何方法能够防止转载发生,也没有任何方法能对转载者实施有效制裁。不过呢,依照学术圈的规矩,我觉得这个事情可能这么讲比较好:“某某人在他的一篇不希望转载的文章中,表述了这样的意思:blabla”,其中blabla部分不能是原文,而应当是对原文主要意思的正确提取(而非断章取义)。
■网友的回复
如果你的引用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那么著作权人就不能通过声明来禁止,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著作权人对该条进行保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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