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海涛声」极为罕见的逃税案,犯罪主体竟然不是纳税人( 二 )
被告单位武汉LP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
被告人韩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 认罪认罚 。
辩护人认为 , 被告人韩某有自首情节 , 认罪认罚 , 被告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罚款 , 可以从轻处罚 。
经审理查明 , 2008年1月 , 被告单位武汉LP置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 , 住所地为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 被告人韩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 2014年 , 该公司从员赵某隆张某堂的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人民币310,000元后 , 未依法申报缴纳 , 经税务机关于2017年下达税务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后 , 仍不缴纳 。
2019年7月15日 , 被告人韩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 案发后 , 武汉LP置业有限公司补缴了应缴税款人民币310,000元 , 并缴纳相应罚款人民币155,000元 。
上述事实 , 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补偿协议书、任命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说明、税务稽查报告、税收完税证明等书证 , 证人张某、秦某、邱某、黄某、李某的证言 , 被告人韩某的供述 , 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
本院认为 , 被告单位武汉LP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采取隐瞒手段 , 不缴已扣税款 , 数额较大 , 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 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 被告人韩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亦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 , 罪名准确 。 被告人韩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 , 被告单位武汉LP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韩某均是自首 , 均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单位武汉LP置业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缴纳罚款 , 可以对其及被告人韩某酌情从轻处罚 。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韩某具有自首情节 , 认罪认罚 , 被告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罚款 , 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 本院予以采纳 。 根据被告人韩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 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可以宣告缓刑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武汉LP置业有限公司犯逃税罪 , 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折抵罚金十五万五千元 , 剩余四万五千元已缴纳) 。
二、被告人韩某犯逃税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
(缓刑考验期限 ,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书面上诉的 ,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副本二份 。
审 判 长 刘小克
人民陪审员 李召祥
人民陪审员 马昌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梦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