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盖■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二 )


明确了指导意见所称“窨井盖”的范围 。窨井一般是指城市建设管道到地面出口的那一段,也就是说窨井盖属于城市公共设施的范畴 。但考虑到城乡接合部、乡镇、农村中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如果遭到盗窃、破坏,相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很多情形下同样危害公共安全 。有的甚至因井盖所在区域相比城市要偏僻,更容易遭盗窃、破坏,相关职能部门更疏于管理,群众反映强烈 。因此《意见》对“窨井盖”作广义理解,对相关犯罪均可适用,从而依法予以打击 。
根治窨井“吃人”难题
采访人员:根治窨井“吃人”这一难题,检察机关还需要加强哪些工作?
答: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与公安机关、法院密切配合,将《意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形成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合力 。检察机关要对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及时批捕、起诉,加强诉讼监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对裁判确有错误的要依法及时提出抗诉,确保办案效果 。在办案中发现公职人员涉窨井盖职务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
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完善涉窨井盖相关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涉窨井盖相关职责时,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移送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 。
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分析,对于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和社会治理漏洞,要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意见,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要加强法治宣传,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有效预防涉窨井盖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
除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外,还要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协调推动窨井盖问题治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本报北京4月2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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