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随便删了!这个规定5月1日起实施(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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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这么有用 , 平常咋保存?
不过 , 使用电子数据当证据 , 也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 。 此前就有一女士仅拿一张微信转账截图去打官司索要欠款被法院驳回的事件 。 对此 , 22日下午 , 采访人员联系了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 , 请他为市民支招 。
“即将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 ,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 , 应当提供原件 。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 , 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 , 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张波说 , 比如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 , 取决于两个前提 。 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 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 , 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 , 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 , 法庭也不会采纳 。
张波提醒 , 一旦有金钱往来 , 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 , 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 , 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 , 不要随意删除 。 “第一明确对方身份;第二明确用途 , 备注要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记录 。 此外 , 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 , 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 ”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 , 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 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 , 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 , 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 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 , 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别再随便删了!这个规定5月1日起实施】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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