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分析:孙杨败于民间规则,从头到尾无关法律

孙杨已输得干干净净 , 整个事件已尘埃落定 。 网上孙粉声音的余波是说他已获准“上诉延期” , 又说他有望获准“缩短禁赛期”以赶上明年的东京奥运会 , 还说他正单独“偷偷训练”或已“入选国家队集训名单” , 等等 , 那都是说者的自我安慰 , 与孙杨无关 。 头脑稍微清醒点的孙粉不抱上述幻想 , 但对孙杨的惨败结局从感情上完全不能接受 , 于是展开了对CAS裁决公正性的各种抨击 。 其中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是认为这反映了“西方法律的堕落” , 甚至反映了西方国家的“反华阴谋” 。 这种观点十分可笑 , 别说官司输了就怪仲裁不公的抱怨很无趣 , 这里把“西方法律”或者“法律”扯进来说事 , 本身更是表明了一种无知 。 因为 , 孙杨的惨败压根儿就同任何法律无关 , 他被裁定违反的《检测与调查国际准则(简称ISTI)压根儿就不是一部法律 , 它只是一部民间规则 。 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 公权性是它的基本特征 。 法律的公权性特征体现在它是由国家的公权力部门(比如立法机关或经授权的行政机关) , 依据一定的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履行一定的程序(比如经全国人大或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或批准)制定出台 , 执行者也一律是国家公权力部门(比如公检法机关或国家行政执法部门) 。 有些部门性或地方性法规尽管未冠以高大上的“法”的名称 , 但只要从制定到执行均符合上述公权性标准 , 它在相应实施范围内也同样具有法律的性质和地位 。 国际法也是一样 , 多数国际法是以“公约”“协议”的名称出现 , 它体现了不同签约国家的意志 , 国际公权性是它的基本特征 。 如何理解国际公权性?很简单 , 国际法必须是由各国政府出面正式签署 , 而且一般需要经过本国议会(我国是全国人大)正式批准才算加入或方能生效 。 各国非政府组织对外签订的任何公约协议都不能叫做国际法 , 而只能是一种民间规则 。 现在我们来看看孙杨被裁定违反的《检测与调查国际准则(英文简称ISTI)是什么 。 ISTI是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英文简称WADA)制定出台并监督执行的一部体育兴奋剂检测规则 , WADA不是某国单独或多国联合(比如联合国)设立的一个公权力机构 , 而是由国际奥委会于1999年11月下设成立的一个独立部门 , 非政府性是它的鲜明特征 。 非但WADA是如此 , 连宣布它成立的国际奥委会本身也是非政府性的 , 它是由各国体育界以非政府组织方式在共同承认章程纲领的基础上自愿形成的一个国际体育民间组织 。 这种非政府性或民间性在其各国会员组织中得到统一的体现 , 即便是在实行国家高度管控“奥运战略”、奥委会官员个人拥有公务员行政级别的我国 , 国家奥委会也必须具备和维持它的非政府民间色彩 , 我国奥委会及各级各类体协是一回事 , 国家体育总局及其所辖的各省市体育行政部门是另一回事 , 两者不可相互替代 , 体育总局的一名领导如欲参加国际奥委会的会议或活动 , 除非是受邀 , 否则他就必须拥有我国奥委会的职务身份 , 哪怕是兼职挂名 。 这样 , 我们对“ISTI是什么”的结论就出来了:WADA制定出台并监督执行的《检测与调查国际准则(英文简称ISTI)不具有法律的性质 , 也不是国际法 , 它就是一个国际非政府民间组织(无论是指WADA还是指国际奥委会)的一部内部工作规则 , 是一部民间规则 。 这样的国际体育乃至其它领域的民间规则极多 , 已形成了庞大的体系 , 据说反兴奋剂方面的规则就厚达1500多页 , 它们都不是法律而是民间规则 。 也许有人要不服了:ISTI等国际药检规则都是经奥委会各成员国政府同意在该国实施的 , 公权力已经介入 , 怎么不是法律或者国际法?这个其实是误解 。 不错 , 所有的国际药检规则都要走各个成员国政府同意的程序 , 但那是因为任何国际民间规则需要各国政府的“准入”才能广为实施 , 否则就是一纸空文 。 而各国政府在同意相关规则在本国实施时 , 程序严格而微妙 , 它们绝不会对规则本身签字 , 那是民间组织自己的事 , 但它们会以一种灵活变通的方式表达本国政府对规则的承认和支持 。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 , 2003年3月5日 ,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正式通过 , 而大会邀请了各成员国政府代表参加 , 由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于再清率领的中国代表团受邀出席 , 并代表中国政府在承认和支持《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哥本哈根反兴奋剂宣言》上签字 , ——你们看 , 政府代表只在宣言上签字 , 却绝不参与该《条例》的表决投票 , 这就表明了各国公权力承认和支持却不参与制定和通过相关规则的原则立场 , 划清了国家立法或签字加入某部国际法与允许国际民间规则进入本国实施之间的行为界限 。 也许有人又要发难了:谁说国家公权力不参与制定和通过药检相关规则?中国的《反兴奋剂条例》就是我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 并以第 398号文的形式公布实施的 , 这属于公权立法 , 我国《反兴奋剂条例》已取得了法律的性质和地位 。 很简单 , 我前面说过了 , 我国对“奥运战略”实行国家高度管控 , 对接奥运的一切工作实际上都是“官办”而非“民办” , 反兴奋剂这一事关中国体育国际形象的工作当然也会被提到国家意志的高度层面 , 被纳入了行政立法的范畴 。 这表明了我国对体育界反兴奋剂斗争的高度重视 , 为国家赢得了极大的声誉 , 但正如孙杨案件听证会上WADA律师所说的那样 , 国际药检所遵循的ISTI规则可以比中国自己的药检规则要低 , 这个“低” , 我体会一是地位低 , ISTI规则不具备法律的性质 , 二是要求低 , ISTI规则不要求对药检采样人员“一人一授权” 。 说到底 , 中国规则高于国际规则 , 不影响国际规则在实施国际药检(而非国内药检)采样过程中的正常使用 。 也许有人还要发难:那如何理解国际规则中本来就有的药检必须遵循(或叫不得违反 , 具体记不得了)当地国家法律的规定内容?比如 , 为什么不遵循中国的《反兴奋剂条例》对孙杨进行药检采样?这种责难在孙杨案争论中经常看到 , 但同样是极其无知的 。 第一 , 国际规则在中国的实施是经中国政府“准入”的 , 这本身就说明它遵循了中国的法律 , 为中国法律所接纳 。 第二 , 作为在世界各国统一实施的通用规则 , 它必须考虑各国复杂的国情 , 避免招惹不可知的法律麻烦 , 比如宗教问题、男女禁忌问题等 。 第三 , 遵循也好 , 不得违反也罢 , 都指的是不得触犯当地国的禁止性法律条文 , 而不是要求达到该国内部同样性质工作的实施标准 , 而中国禁止国际药检机构“一组一授权”对孙杨进行药检采样了吗?显然没有 。 所以 , 拿我国的《反兴奋剂条例》相关规定来抗拒国际药检 , 理由根本不成立 , 观点完全站不住脚 。 写到这里 , 帖子够长了 , 但我还要继续澄清一些概念的“非法律”含义 。 与《检测与调查国际准则(英文简称ISTI)不是法律而只是民间规则密切关联 , 它的执行及仲裁也都与法律无关 , 涉及到的几个组织机构都不是公权力部门 。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英文简称WADA)不是公权力部门 , 国际泳联(英文简称FINA)不是公权力部门 , 承接药检业务的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英文简称IDTM)更不是公权力部门 , 它们都是民间组织 , IDTM甚至是民间商家 。 这样 , 负责孙杨拒检行为第一次仲裁听证的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亦可称作反兴奋剂小组 , 英文全称FINA DOPING PANEL)作为FINA的内设部门 , 自然也不是公权力部门 。 但笑话来了:有人居然把该部门中的英文名称单词PANEL用中文叫做“法庭”!而“法庭”这个概念与“法律”一样 , 公权性是其鲜明特征 , “法庭”“法院”都属于国家公器 , 一个民间组织的内设部门能够叫“法庭”吗?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不仅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或小组)中的PANEL不能叫做“法庭” , 严格说来 , 我们这段时间叫惯了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英文简称CAS)其实也不能翻译作“法庭” , 因为CAS是国际奥委会于1984年下设成立的一个机构 , 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性同样是它的基本属性 。 所不同的是 , PANEL在英文含意中本就没有“法庭”之意 , 译成中文的“法庭”那是“英文盲”的贻笑大方 , 而CAS中第一个字母C代表的COURT在英文中本身就有“法庭”之意 , 需要从“法庭”以及“法律”的公权性专业分析角度才能明辨它不应译作“法庭” , 而一般懂英文却不懂法律的人是搞不清这点的 。 现在我佩服孙杨的律师张起淮 , 他在孙杨被宣布裁定禁赛8年的次日正式发表了《律师声明》 , 开宗明义写道:“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张起淮律师依法接受游泳运动员孙杨的委托 , 就国际体育仲裁院(CAS)针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孙杨、国际泳联(FINA)一案(案号CAS2019/A/6148)作出的仲裁裁决 , 发表律师声明如下:……” , 这里他对CAS的中文翻译“国际体育仲裁院”是非常准确的 。 至CAS裁定为止 , 孙杨已经完败 。 裁定他败诉的依据就是民间规则ISTI , 与基于公权性的任何法律无关 , 更不要说什么“西方法律”了 。 由此攻击“西方法律的堕落”的言论是荒唐可笑的 。 但话说回来 , 我们本来倒是有机会来见识真正的“西方法律的堕落” , 那就是孙杨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 , 这是他的最后翻盘机会 , 也是我们在孙杨案上见识“西方法律的堕落”的唯一机会 。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不同于前面提到的任何组织、部门、机构 , 它是瑞士国家公权力机构 , 纯正的国家公器 。 作为国家公器 , 它之所以能够介入孙杨案件以及CAS审理的一切体育仲裁案件(前提是上诉) , 是因为CAS是设在瑞士领土上 , 它的民间仲裁行为必须接受驻在国法律的监督 。 但这并不说明孙杨如果上诉了 , 他的案子就同“法律”沾上了边 , 相反 , 我们从该法院只负责审理CAS上诉案件的程序合法性、却不对案件证据及事实作重新认定的受理规则中可以看出 , 法律对民间规则在民间仲裁中的运用给予了最大的尊重 , 保持远距离、尽量不干预是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受理CAS上诉案的基本原则 , 这也是网传此类上诉成功率极低的原因所在 , 因此 , 孙杨假如上诉 , 他怎么可能赢呢?当然 , 假如孙杨上诉而又败了 , “西方法律的堕落”大概就有机会坐实了 , 可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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