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普法■司机酒驾酿事故 公司应承担责任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 , 是履行职责的活动 , 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 一般情况下 , 在职务侵权行为中 , 行为的法律后果完全由单位承担 , 行为人不须承担该行为的民事责任 , 不会产生职务侵权行为之对内责任 。 但是 , 如果职务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所致 , 单位能否拒绝单位赔偿责任呢?

灵寿普法■司机酒驾酿事故 公司应承担责任
本文插图

【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 , 某纸业公司货车司机王某早上闹肚子 , 中午吃完饭后喝了一小杯杨梅烧酒止泻 。 稍作休息之后 , 王某继续驾驶货车上路 , 车辆驶入对方车道时与迎面驶来的张某的轿车发生碰撞 , 造成交通事故 , 两车均有不同程度受损 。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系酒后驾驶 , 负事故主要责任 , 张某未减速靠右行驶 , 负次要责任 。 张某为此花去修车费和拖车费近2万元 。
事故发生之后 , 张某找到王某和其所在单位 , 要求对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但王某和纸业公司互相推诿 。 王某认为自己是在送货途中发生的事故 , 属于职务行为 , 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 而公司则认为自己在规章制度中已有明文规定 , 不准任驾驶工作的员工酒后驾车 , 否则后果自负 , 并在此基础上与王某签订过岗位协议 , 王某此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酒后驾车引发事故是其个人行为 , 不应该算作职务行为 , 事故责任应由王某自己承担 , 与公司无关 。 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对此进行了一番调解 , 无奈各方各执一词 , 最后也没有结果 。 无奈之下 , 张某将王某和王某所在的公司告上法院 。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 王某是纸业公司的驾驶员 , 主要职责是为公司送货 。 事故发生当天 , 王某驾驶公司车辆为公司送货 , 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 公司岗位协议是公司约束员工的内部规章制度 , 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 , 王某所在单位不能以王某违反公司规定酒后驾驶的规章制度 , 否定其驾驶车辆属于职务行为的性质 。 法院最终判决纸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小编评析】
上述案件中的争议在于:王某酒后驾驶货车送货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 这里所指的职务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 。 判断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职权标准 , 即工作人员是否享有单位的授权;二是时空标准 , 即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三是名义标准 , 即行为实施是否以“工作”或“职务”的名义实施;四是目的标准 , 即工作人员所实施行为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或者为了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 。
【灵寿普法■司机酒驾酿事故 公司应承担责任】案件中 , 王某的驾驶货车送货行为 , 属于在工作时间内、以公司名义、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利益服务、且系公司授权行为 。 因此 , 王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 也就是说 , 王某是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 , 属于职务侵权行为 。 一般情况下 , 在职务侵权行为中 , 行为的法律后果完全由单位承担 , 行为人不须承担该行为的民事责任 , 不会产生职务侵权行为之对内责任 。 但是行为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或者违反了行为人与组织之间的组织章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规定的 , 单位可以据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追偿行为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 即王某所在公司应该为王某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 但在进行相应赔偿之后 , 可以向王某进行追偿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