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2019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二 )


法院提醒:被告提出其在店铺店招、食品柜上使用“周黑鸭”字样属于表明商品来源的正当使用 , 法院对此抗辩未予采纳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 , 为表明其销售商品的来源与特性 , 可以以商品标签等合理的方式使用相关商品商标标识 , 但应遵循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规则 。如果经营者未经授权 , 在店招、店内装潢中突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 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该店铺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某种特许经营、加盟、专卖等特定商业关系的联想 , 就超出了商标正当使用的合理范畴 , 属于商标性使用 , 而可能构成侵权 。
来源丨扬州广电“扬帆”手机频道
编辑丨卞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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