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第一部5G手机」广东办理国内首宗涉5G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两被告人被判缓刑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董柳通讯员 韦磊 何丽华

「我的第一部5G手机」广东办理国内首宗涉5G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两被告人被判缓刑
本文插图

广东省检察院今天(4月23日)发布2019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 , 其中的深圳黄某瑜、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是国内首宗涉及5G技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
2002年至2017年1月 , 被告人黄某瑜就职于中兴通讯公司 , 担任过射频工程师、无线架构师、RRU芯片产品经理等职务;2008年4月至2016年10月 , 被告人王某就职于中兴通讯公司西安研究所 , 担任过RRU部门研发工程师、有源天线A8808项目负责人等职务 。
2014年年中 , 黄某瑜接受了某研究所5G有源天线原型机的技术外包项目 。 黄某瑜将项目挂靠在深圳森博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与上述研究所先后签订了四份《项目技术研发外包合同书》 ,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35万元 。 黄某瑜将该项目交给王某负责技术落地 。 黄某瑜作为项目总负责人 , 负责合同谈判和签订、财务 , 参与需求论证等工作;王某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 , 负责射频设计以及统筹汇总其他人员提交的技术文档、硬件、软件等工作 。 研发完成后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向上述研究所交付了一台5G有源天线原型机和相关技术文档 。 并在2015年到2017年期间分5次收取了项目经费人民币235万元 。
经鉴定 , 王某通过电子邮箱交付的技术文档与中兴通讯公司的《有源天线接收链路指标分解-LTE FDD》文档具有同一性 , 王某通过电子邮箱向已离职人员雷红发送的“逻辑.7z”技术文档与中兴通讯公司的《3228 FGPA设计方案A》文档具有同一性 。
经鉴定 , 《3228 FGPA设计方案A》和《有源天线接收链路指标分解-LTE FDD》文档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 中兴通讯公司通过制定《公司业务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等多个保密制度 , 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信息安全承诺书》 , 对文档进行集中加密存储等方式 , 对公司上述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 中兴通讯公司上述技术信息已应用在R8862、R8862A等RRU产品的设计与研发中 , 产品已商用并在海内外销售 , 能够给中兴通讯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 具有实用性 。 经评估 , 上述文档商业秘密的评估值为人民币430万元 。
2019年6月 , 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瑜、王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 同年12月 ,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瑜、王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 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 两被告人认罪认罚 , 均未上诉 。
检察官介绍 , 本案办理过程中 , 检察机关了解到被告人黄某瑜在中兴通讯公司工作十余年 , 系公司通讯技术领域的专家级人才 , 其在2016年离职 , 创立深圳希某某田公司进行无人机图像传输技术自主研发 , 系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 公司拥有多个发明专利 , 并且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 因涉本案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 为此 , 检察机关专门向中兴通讯公司调查座谈了解情况 , 中兴公司反馈黄某瑜在工作期间为公司做出了很大贡献 , 离职创业后没有使用到中兴公司的技术 , 只要黄某瑜认罪悔罪并赔偿损失 , 公司愿意对其谅解 。 经过释法说理 , 最终两被告人赔偿了中兴通讯公司损失 , 并取得谅解 。 检察机关及时建议侦查机关对两名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 , 深圳希某某田公司得以继续经营 , 检察机关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 有效避免了“案件办了 , 企业垮了” 。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张德钢
审签| 张德钢
【「我的第一部5G手机」广东办理国内首宗涉5G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两被告人被判缓刑】 实习生 | 梁晓静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