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今后干这事,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 明确了管理人员职责 , 若失职渎职致窨井“吃人” , 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意见》指出 , 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 , 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 ,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 , 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 , 致人受伤或死亡的 , 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来源:湖南微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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