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梁波」行政诉讼:以地质灾害危险为由拆除房屋,目的是要求交出所占土地
【「天津律师梁波」行政诉讼:以地质灾害危险为由拆除房屋,目的是要求交出所占土地】【摘要】因征地安置补偿争议 , 双方未达成协议 。 案涉道路修建中 , 施工方将泥石堆积于原告房屋旁 , 因雨水浸泡 , 致使原告的房屋出现危险 。 x村委会向原告发出《地质灾害隐患点房屋紧急搬迁通知书》 , 动用机械拆除了原告的所有房屋 。 2019年10月3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 , 拆除原告房屋的目的就是要求其交出房屋所占土地 , 房屋灭失的违法后果应由x县政府承担 。
【关键词】行政诉讼 , 地质灾害 , 征收拆迁 , 危险 , 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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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定职责须为、法无授权不为
一.司法案例
涉道路修建中 , 施工方将泥石堆积于原告房屋旁 , 致使其房屋边水沟被堵 。 2019年4月后 , 因雨水浸泡 , 致使原告的房屋出现危险 。 x镇政府、x村委会将原告的房屋列入地质灾害排查范围 , 2019年5月21日 , x村委会与该村x组村民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 租赁王某的房屋用于原告紧急避险临时生产生活 , 但原告拒绝搬迁 。
5月22日 , x村委会向原告发出《地质灾害隐患点房屋紧急搬迁通知书》 , 5月24日x镇政府向原告发出《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告知函》 , 均以原告房屋存在严重安置隐患为由 , 要求原告立即搬迁 。 5月26日 , 原告房屋中的猪圈部分受损 , 次日 , 在x镇政府工作人员及x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 , 道路施工单位受x镇政府及x村委会的指使 , 动用机械拆除了原告的所有房屋 。
2019年10月30日法院判决 , 确认被告x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唐某某、刘某某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
二.律师点评
案涉房屋拆除行为系x县政府因修建x路南延线所需而实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引起 。 实质上 , 拆除原告房屋的目的就是要求其交出房屋所占土地 , 房屋灭失的后果是x县政府实际使用该土地进行道路建设的障碍已排除 , x县政府系涉案房屋被拆除的实际受益主体 。 该行为属行政强制行为 , 后果应由x县政府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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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定职责须为、法无授权不为
三.难点解读
因修建x路南延线x段 , 在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 , 经x县十八届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 2017年10月31日 , x县政府办公室作出仁府办发[2017]76号《关于印发x县x路南延线及支线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因安置补偿争议 , 原告与具体从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x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协商安置补偿事宜 , 但双方未达成协议 。
在征地过程中 , 原告房屋因雨水浸泡造成房屋产生危险 , 该危险的出现系人为原因造成 。 虽x镇政府及原告所在的x村委会在原告房屋出现危险的情况下将其列入地质灾害排查范围 , 但不能在原告未搬迁并同意的情况下 , 指使道路施工方拆除其房屋 , 而应待原告搬迁避险后 , 根据房屋的受损情况对危险原因进行排除 , 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危险程度进行鉴定 , 待鉴定为确需拆除的危房后才能由有权机关按有关程序处理 。
四.小结
原告案涉房屋属拆迁红线范围 , 因原告不满拆迁补偿标准而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 2018年7月 , 因项目施工对案涉房屋周边填方 , 导致房屋处于地势低洼地带 , 2019年4月进入雨季后 , 案涉房屋多次被雨水浸泡 , 给原告及家人生命财产造成安全隐患 。 为此 , x镇政府及x村委会多次入户协调搬迁事宜 , 并为原告及家人租赁了房屋用于临时生产生活 , 但原告拒绝搬迁 。 2019年5月26日 , 原告房屋的猪圈部分自行垮塌 , 为避免原告及家人人身安全遭受更大的损失 , 5月27日 , x村委会组织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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