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上海高金教授解析原油宝事件:中行在交易中专业性存疑( 二 )


对于上面说的中行的时间差的利润问题 , 仅根据合同来看 , 理论上是可能存在的 。 实际上是否存在 , 或者中行具体是如何操作的 , 从合同上判断好像比较模糊 。 我个人感觉可能性不大 。
但是总结起来 , 中行按照结算价计算投资人损失 , 我认为符合合同 。
经济观察网:对于投资者怀疑的中国银行对原油宝设计及风控方面存在问题 , 您如何看待?
李峰:对于中行原油宝的产品设计和风控问题 , 我同意这个产品设计和风控都有问题 。 但是这也只是证明了中行专业度的缺失 , 不一定构成对投资人的法律赔付义务 。 总结起来 , 这个情况涉及三方面:1)中行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2)投资者适当性问题(如上所述 , 这个产品的合约需要投资人对市场有一定的认知 , 尤其是在极端行情下的风险)3)中行是否勤勉尽责地实行了风控(例如 , 20%的平仓执行问题) 。
经济观察网:您认为这对中国的衍生品投资和交易将有什么启示?
李峰:对于中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 此次事件可能有几个意义 。 第一 , 重新认识投资者适当性问题 , 如何在此类市场中保护中小投资人 , 界定合格投资人的边界 。 第二 , 产品设计方面 , 即使在考虑了投资者适当性问题上 , 合同条款似乎也是明显有利于乙方(中国银行) , 对于此类投资品的合同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 。 第三 , 这次事件属于罕见事件 , 事实上CME的系统也没有考虑负的价格的问题 。 但是 , 值得反思的问题是 , 中行为什么在移仓的设计和操作上出现不是很专业的情况 。 国有金融机构在市场化的激励和人才吸引上是否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
【『经济观察报』上海高金教授解析原油宝事件:中行在交易中专业性存疑】如果有投资人已经发起了“移仓”的到期处理方式 , 但是中行由于市场原因 , 未能及时移仓 , 最后让投资人按照结算价进行轧差移仓的情况 。 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 核心涉及到合同里的“市场异常波动情况”的认定 。 我个人认为有了这个宽泛的免责条款 , 而最近市场的确可以算作“异常波动” , 中行最后的赔偿义务似乎不大 。 当然 , 这最后是个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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