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车逃交ETC通行费如何定性( 二 )
[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没有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准确认定跟车逃交ETC通行费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避免同案不同判,提升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高速路逃费案呈逐年上升趋势,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 。为有效遏制此类新型犯罪,司法机关运用刑法予以有效打击 。但无论学界还是实务界对高速路逃费案的性质认定存在重大分歧,司法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故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
第二,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以构成要件符合性为标准正确界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 。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刑民交叉案件呈增长趋势,该类案件处理已成为司法难点,特别是正确厘定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有观点认为,刑法是司法的最后一道屏障,能够依照民事、行政法律调整的,就不应由刑法调整 。也有学者认为,从立法层面,刑法是司法的最后一道屏障,立法上对行为规定为犯罪要审慎 。而从司法的角度,行为已经突破民法、行政法规定的范畴,进入刑法调整的领域,刑事优先是必不可少的选择 。具体到本案,不管从何种角度界分,实质上均是用案件事实与刑事规范相对应,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阶层来衡量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
第三,利用刑法理论肯定“机器人”的认识和处分意思,解决机器能否被骗的涉人工智能法律问题 。近年来,有学者提出当机器兼具机器的属性和人的认知属性时,该机器既不能单一评价为“机器”,亦不能单一评价为“人”,而应当评价为“机器人”,并据此承认该“机器人”除发生机械故障外,均具有认知和处分能力 。此观点是证成诈骗罪的合理路径 。具体到本案,车辆通过ETC出口时由机器识别放行,该识别功能是按照“当两车小于3.2米时无法识别出两辆车通行,只对前车进行收费”预设程序操作的 。王某通过紧跟前车的方式,使机器误认为两车为一车而放行,应当整评价为ETC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此外,财产处分是否以ETC具备处分意思为前提存在争议 。学界曾认为诈骗对象为无体债权时,处分意思不是认定财产处分的前提条件 。有学说认为,应当认定债权人在行为人造成的错误认识下无意识处分了债权 。如超市收银员故意少找零钱,顾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要求收银员返还余额的,顾客即无意识处分了自己的债权 。本案中,王某通过紧跟前车的方式,利用ETC收费规则的特点,使ETC及其管理者基于错误认识无意识处分了财产性利益,并造成了实际财产损失的后果 。
【跟车逃交ETC通行费如何定性】(作者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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