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二 )


查验要求是:针对查验结果不真实的情形 , 《办法》规定了原则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办理业务 , 特殊情况下在记录后办理业务的处理规则 。
五、《办法》规定的查验流程是什么?
首先 , 《办法》规定保险行业要建立统一的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 , 各家保险公司、符合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系统需要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实时对接 , 同时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与国家相关数据库实时对接 , 实现信息真实性查验 。
其次 , 针对不同的保险业务 , 《办法》分别规定了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批改、保单质押贷款、退保和理赔等业务的查验流程 。 同时 , 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通过电话、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办理保险业务的 , 《办法》也规定了相应查验流程 。
第三 , 《办法》规定了施行时已经承保且仍然有效的保险合同采取批量查验的规则 , 并且对于查验结果为不真实的 , 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报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予以记录 , 在对应的投保人再次办理保险业务时要求其补正 , 并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对补正信息进行查验 。
第四 , 对于农业保险、法定强制保险等业务 , 《办法》规定了先办理投保业务、事后进行补查验的规则 。
六、《办法》对实名信息安全保护有什么规定?
首先 , 《办法》专设第四章共6个条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消费者实名信息安全要求作出规定 , 包括:总体要求、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信息采集和使用、加强合作业务管理、建立应急处置预案等 。 特别明确规定:一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实名信息 , 不得擅自扩大实名信息使用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 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 , 不得将其实名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 二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使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 ,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 。 三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的名义 , 强迫、诱导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实名信息之外的信息 。 法律、行政法规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其他信息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其次 , 《办法》也对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在实名信息安全保护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要求承担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 , 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 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安全 。 二是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应当按照必要、最少的原则记录实名信息 , 所记录的实名信息的保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相应保险合同有效期 。 三是保险合同有效期结束后 , 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应当主动删除相应的实名信息记录 。
第三 , 《办法》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 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相关权利的 , 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体系 。
(责任编辑:李亦斐 HF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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